日益盛的欺骗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北京日益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投资人的大量资金。国家明文规定不容许他融资、吸金,他没有金融执照,他却打着合法、守信,利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掩护,采用开讲座、开酒会、散发传单、业务员上街拉人争创业绩等手段,大肆宣传说日益盛是国家AAA级优秀企业,吸金、融资合法,是国家信得过的单位。并出示日益盛活动中国家部门领导人(如国家银行等领导人)出席其活动的照片。用此骗取了投资者的信任。2、在签定投资合同中,说中立基业作为担保单位,是有实力的企业,在合同上规定:“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先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保本、保息。”日益盛用中利基业作为担保单位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实际情况是:中立基业根本就不是什么实力企业,担保单位。是日益盛的下属公司,是皮包公司。3、签订合同时说:合同是由三方面签订的合同,即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担保单位中立基业三方签订的合同。非常保险。老年人投资可以放心。实际上很多合同都是单方面的合同,汇款都回到了日益盛的个人账户,根本就没有通过银行,款也没有给借款人使用,而是被日益盛个人占有。三方只有甲方出借人是真的。借款方、担保单位都是假的。4、签合同时说:日益盛在渤海银行存有60个亿,投资是有保证的;但投资款的汇出、汇入,却没有通过渤海银行。用此骗取了我们的信任。现在退款却说没钱。钱哪?5、投资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资金的退出方式规定:甲方需要时,可向乙方提出转让,乙方在甲方每月本息收回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资产的0.5的金额,向甲方补偿。保本、保息。现在却说“因国家金融政策严了,不让他融资,合同作废。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破坏国家金融政策不说。却把作废合同的责任推给国家,用心险恶。高邹把我们骗的好苦。我把一生的血汗钱都投到了日益盛。他们骗了近两万人57 个亿,现在单方面撕毁合同,利息不给可以,连本钱现在也不给了。比土匪还利害。你们当时不说你的企业合法守信吗?担保单位是有实力的企业吗,有问题担保单位先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你不制造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保本保息的合同。我们能相信你吗?能骗这么多钱吗?我们大多数老年人已经不起这样残酷的打击。眼看用一生辛勤捡节的养老钱血本无归。忧心如焚,度日如年。
2、高邹是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出借人的款,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高邹把我们的钱骗取后,用后出借人的钱,还前出借人的钱,余款再高息出借盈利。高邹为了吸金,采用高息融资,利息是百分之11到百分之13,日益盛业务员从中提成百分之六,高管的提成及各种费用占百分之30以上。日益盛高息出借收回的利息,也达不到百分之30。明知这个钱挣不回来,为什么还要融资吸金呢?其目的就是要把吸收投资的钱据为已有。再加上高管的工资,年薪都在百万以上,高邹供述:钱都给高管及业务员搞福利了。高邹用投资款购别墅,高保盛用投资款给其儿子办公司。等等,肆意挥霍。高邹四月二十二日说要良退,说日益盛现有一百个亿的资产。但是事以过两个多月一分钱没退。却采取转移财产,改变下属公司名称,篡改账目,销毁罪证,继续欺骗出借人。4月22日高邹宣布终止吸金。说是因国家的金融政策紧了。停止吸金。搞良性退出。你没有融资执照,却公开大量融资。叫你停止融资,你却说中央的金融政策紧了,却把矛盾推给了国家。其心险恶。良退我们欢迎。两个多月却没见一分钱。现仍打着良退的幌子,迷惑群众,叫出借人不要报案。说现在没钱,请问:4月份日益盛受到投资款5个多亿,这钱哪去了?高保盛在接见代表时讲:在北京大兴五环盖2100套住宅楼,此项目正在审批当中。申请盖2100套住宅楼能说没钱吗?为什么有钱不退,盖楼的钱呢?4月收的5亿多元那去了?所以说良退是假,拖延时间是真,阻止受害人报案是真。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目前,高邹现在被朝阳公安以按非法吸收储户存款罪立案逮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不难看出高邹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应定集资诈骗罪。高邹是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出借人的款,集资后用于高息出借赢利,用于生产经营的很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高邹等购别墅,高管的工资都在百万以上,高息出借所赢得利,根本就不能赚回本金,属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按高法规定八条之中有一条就能抅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高邹以欺骗的方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绝不是什么非法吸收储户存款罪。吸储罪是没有欺骗的方法,是要还本付息的,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鉴于案件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复杂,恳请各级领导关注此案,增加警力,追回我们被骗的血汗钱。准确定性,严惩犯罪,我们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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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益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公司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投资人的大量资金。国家明文规定不容许他融资、吸金,他没有金融执照,他却打着合法、守信,利用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掩护,采用开讲座、开酒会、散发传单、业务员上街拉人争创业绩等手段,大肆宣传说日益盛是国家AAA级优秀企业,吸金、融资合法,是国家信得过的单位。并出示日益盛活动中国家部门领导人(如国家银行等领导人)出席其活动的照片。用此骗取了投资者的信任。2、在签定投资合同中,说中立基业作为担保单位,是有实力的企业,在合同上规定:“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担保公司先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保本、保息。”日益盛用中利基业作为担保单位骗取了我们的信任。实际情况是:中立基业根本就不是什么实力企业,担保单位。是日益盛的下属公司,是皮包公司。3、签订合同时说:合同是由三方面签订的合同,即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担保单位中立基业三方签订的合同。非常保险。老年人投资可以放心。实际上很多合同都是单方面的合同,汇款都回到了日益盛的个人账户,根本就没有通过银行,款也没有给借款人使用,而是被日益盛个人占有。三方只有甲方出借人是真的。借款方、担保单位都是假的。4、签合同时说:日益盛在渤海银行存有60个亿,投资是有保证的;但投资款的汇出、汇入,却没有通过渤海银行。用此骗取了我们的信任。现在退款却说没钱。钱哪?5、投资合同第八条规定:甲方资金的退出方式规定:甲方需要时,可向乙方提出转让,乙方在甲方每月本息收回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笔资产的0.5的金额,向甲方补偿。保本、保息。现在却说“因国家金融政策严了,不让他融资,合同作废。你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破坏国家金融政策不说。却把作废合同的责任推给国家,用心险恶。高邹把我们骗的好苦。我把一生的血汗钱都投到了日益盛。他们骗了近两万人57 个亿,现在单方面撕毁合同,利息不给可以,连本钱现在也不给了。比土匪还利害。你们当时不说你的企业合法守信吗?担保单位是有实力的企业吗,有问题担保单位先偿付投资本金及利息。你不制造由甲乙丙三方签订保本保息的合同。我们能相信你吗?能骗这么多钱吗?我们大多数老年人已经不起这样残酷的打击。眼看用一生辛勤捡节的养老钱血本无归。忧心如焚,度日如年。
2、高邹是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出借人的款,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高邹把我们的钱骗取后,用后出借人的钱,还前出借人的钱,余款再高息出借盈利。高邹为了吸金,采用高息融资,利息是百分之11到百分之13,日益盛业务员从中提成百分之六,高管的提成及各种费用占百分之30以上。日益盛高息出借收回的利息,也达不到百分之30。明知这个钱挣不回来,为什么还要融资吸金呢?其目的就是要把吸收投资的钱据为已有。再加上高管的工资,年薪都在百万以上,高邹供述:钱都给高管及业务员搞福利了。高邹用投资款购别墅,高保盛用投资款给其儿子办公司。等等,肆意挥霍。高邹四月二十二日说要良退,说日益盛现有一百个亿的资产。但是事以过两个多月一分钱没退。却采取转移财产,改变下属公司名称,篡改账目,销毁罪证,继续欺骗出借人。4月22日高邹宣布终止吸金。说是因国家的金融政策紧了。停止吸金。搞良性退出。你没有融资执照,却公开大量融资。叫你停止融资,你却说中央的金融政策紧了,却把矛盾推给了国家。其心险恶。良退我们欢迎。两个多月却没见一分钱。现仍打着良退的幌子,迷惑群众,叫出借人不要报案。说现在没钱,请问:4月份日益盛受到投资款5个多亿,这钱哪去了?高保盛在接见代表时讲:在北京大兴五环盖2100套住宅楼,此项目正在审批当中。申请盖2100套住宅楼能说没钱吗?为什么有钱不退,盖楼的钱呢?4月收的5亿多元那去了?所以说良退是假,拖延时间是真,阻止受害人报案是真。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目前,高邹现在被朝阳公安以按非法吸收储户存款罪立案逮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不难看出高邹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应定集资诈骗罪。高邹是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出借人的款,集资后用于高息出借赢利,用于生产经营的很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高邹等购别墅,高管的工资都在百万以上,高息出借所赢得利,根本就不能赚回本金,属于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按高法规定八条之中有一条就能抅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高邹以欺骗的方法。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绝不是什么非法吸收储户存款罪。吸储罪是没有欺骗的方法,是要还本付息的,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鉴于案件涉及面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复杂,恳请各级领导关注此案,增加警力,追回我们被骗的血汗钱。准确定性,严惩犯罪,我们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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