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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二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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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复旦投毒案二审”代理词
欲盖弥彰反误卿卿性命
回头是岸何叹朝闻夕死
——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2014年12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发生在复旦大学校园的林森浩投毒故意杀人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长达近13小时之久。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作为被害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现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二审庭审情况、及林森浩辩护人庭后在其微博等自媒体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的辩护观点及意见,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5-27 11:26回复
    第一章 疑与惑
    ★关于毒物
    【我方观点】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毋容置疑!!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在黄洋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详见司鉴中心(2013)毒验字第111号《检验报告书》】。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称:上海公安物鉴中心)在被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内的水样、饮水机上水桶的封口处、黄洋使用过的水杯及黄洋的尿液中,均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5-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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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个人的供述和辩解均表明毒物确为二甲基亚硝胺。侦查阶段、一审庭审时,林森浩的数次供述均将所投毒物指向二甲基亚硝胺,且供述稳定,可信度较高。
      相关证人证言均把毒物指向二甲基亚硝胺。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上海司鉴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1号】(以下称:《法医鉴定意见》)指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林森浩所投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此结论千真万确,毋容置疑!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5-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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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观点】毒物查不清。
        [辩方理由1]国外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厂家,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生产方法生产出的才是高质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以下称:天津化研所)的孙国建按照教科书生产不出二甲基亚硝胺,或即便能生产,也只能生产出劣质的二甲基亚硝胺。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首先,天津化研所研发人员孙国建、销售人员张淑珍均证实,其生产和销售的有毒化合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其次,生产企业面对无关人员询问时,会以生产方法是商业秘密为由而无可奉告。再次,教科书记载的是经本领域专家验证过的知识,孙某作为有经验的研发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教科书将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出来。
        总之,无论天津化研所生产二甲基亚硝胺的工艺是否达国际先进水平,其生产、销售二甲基亚硝胺是否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都不能以此来否认涉案毒物确系二甲基亚硝胺。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9-05-2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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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理由2]林森浩所投二甲基亚硝胺的购入价远低于进口产品价格,进而否认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一方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主导,供大于求时价格下跌,供小于求时价格上涨,不能仅凭货物价格高低来判断货物属性。另一方面,检测的对照样本系进口产品,涉案二甲基亚硝胺系国内库存产品,前者价格远高于后者价格实属正常。况且,以进口的二甲基亚硝胺为比对样品,在涉案相关物证中亦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
          [辩方理由3]涉案毒物在复旦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的存放条件不符合正品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温度、生产时间、开盖使用后的时间均可导致其变质。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虽然二甲基亚硝胺有一定的挥发性,但盛装涉案毒物的容器有内外盖密封,且一直装于避光的纸盒内,几乎未挥发也未变性变质。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9-05-2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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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理由4]如果该化学试剂是二甲基亚硝胺,根据官方数据,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每千克,而林实验中用50毫克每千克,大鼠致死量远不到50%,并因此否认该化学试剂是二甲基亚硝胺。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因为半数致死量只是一个相对值,由于动物存在较大个体差异,不同个体对某种毒物的耐受性也存在很大差异。换言之,不同的动物个体,或将存在死於远低於半数致死量的剂量,有些却能在远高於半数致死量的剂量下生存。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19-05-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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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理由5]饮水机中二甲基亚硝胺浓度很低,按照侦查实验,饮水机里的数量为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洋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2.405克。据辩方的实验,一人喝一口水的量应为1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结合黄洋喝下的水量,黄洋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远不到半数致死量2.405克,且相差很远。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8.415(半口16.83/2),黄洋喝下的二甲基亚硝胺为0.366克。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此种计算方法缺少物理学常识,更不可能得出科学结论。据侦查实验,当时水桶内约有两厘米左右的水,约1100毫升。诉讼代理人特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上检索到一专利申请文件(见附图1),以说明饮水机水槽的工作原理[1]: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9-05-2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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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19-05-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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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饮水机上部为饮水桶,下部为饮水机,二者接触部分为饮水机内部水槽 6、水阀 7、活动浮漂 8、固定安装座 9、封堵杆 10。当水槽6的水满后,浮力作用推动活动浮漂8向上运动,水阀7被动向上,使饮水桶出水口被封住。当饮水机的出水口出水时,水槽内水位降低,活动浮漂向下运动,水阀7被动向下,使饮水桶的水注入水槽6内,如此往复。水槽6内的水是满的,处于平衡状态。因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048克/毫升[2],略高于水,经过一夜的沉淀,饮水机下段的浓度应相对更高。
                  林森浩推开水桶倒入二甲基亚硝胺的动作,会使饮水机水阀打开,进而使水桶内的水注入水槽内;水桶复位后,由于水槽内的水已经超量,水阀必然处于关闭状态,水槽内的水不可能从水槽内向饮水桶内回流。因此,辩方计算的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为:50毫升/1150毫升是不符合物理常识的,据此推论出的二甲基亚硝胺的摄入量也是错误的。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19-05-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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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辩护人坚持黄洋所饮入的水仅仅一小口,但仅仅一小口水即产生如此严重的中毒后果,更能反证出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之高,这既与二甲基亚硝胺的物理性质相符合,也与饮水机的工作原理相契合。
                    另:半数致死量只是根据大鼠实验定义的量,并没有对人体的实验数据。以大鼠半数致死量推算出人体半数致死量为3克左右,仅仅是医学或者化学领域常用的推导方法。医学实践证明,鼠类个体虽较人类微小,但其对毒物的耐受力远超人类,二甲基亚硝胺对人类致死量的相对值应远远低于鼠类。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9-05-2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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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理由6]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和上海公安物鉴定中心对黄洋同一批尿液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检材系黄洋的同学朋友提取,并非公安机关提取,且辗转多人之手,转移过程可能存在污染。
                      [我方反驳]该理由不成立。由于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和上海公安物鉴中心鉴定时,采用不同的设备和方法,对同一检材得出不同检测结果实属正常。检测方法不同造成鉴定结果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可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并且有足够证据可以剔除出不能反映事实的鉴定结果。
                      送检过程也没有问题。当时该案尚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提取检材、送检仅为追查病因,并且取样送检人员均为复旦大学医学硕士和博士,确保检材不被污染是他们作为医学生的基本技能。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19-05-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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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方理由7] 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微量元素广泛存在,如果检测限足够低,都是能检测出的,而所有鉴定报告均未提供其检测限是多少。辩方提供的美国国家环保局、加州环保局以及许多学术论文,均表明: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人类周围,包括自来水,血液,尿液、香烟烟雾等。因此,即便检测出有微量元素,并无意义,因为可能就是人体本身所存在的。故辩方认为,必须对黄洋的血液、尿液、肝脏内可能存在的二甲基亚硝胺做定量分析。
                        [我方反驳] 该理由不成立。因为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已不复原样存在,客观上已无法用定量检测来还原或再现黄洋饮入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真实浓度,故对检材中二甲基亚硝胺做定量分析毫无意义。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9-05-2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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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取自涉案饮水机内的水样因饮水机、饮水桶曾被清洗而稀释;饮水桶封口处及黄洋使用过的水杯上残留的二甲基亚硝胺因时过几天后被挥发,故即便对该等检材所做出的定量分析结果,已不能真实反应林森浩所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真实浓度。
                          其次,黄洋尿液、血液中是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以及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如何,更不能真实反应出黄洋饮入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有生理卫生常识的人都知道,尿液系人体新陈代谢的排泄物。据朱圣陶所著《二甲基亚硝胺的体内代谢》,黄洋摄入二甲基亚硝胺若经尿液排出,将历经以下复杂的生理过程:二甲基亚硝胺先经肠胃吸收进入血液,再随血液流经肝脏,因二甲基亚硝胺极易在肝脏中快速分解,其代谢率远远大于排泄率,故只有在二甲基亚硝胺达超高剂量时,代谢率才会升高,才可能经泌尿系统排出并在尿液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据此可推定:1、黄洋饮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达超高的浓度;2、即便对黄洋尿液中二甲基亚硝胺定量分析得出的结果,也不精准计算出黄洋饮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浓度。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9-05-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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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甲基亚硝胺系罕见毒物,致死量并无精确数据,届时又该以何标准评判?
                            ★关于投毒量
                            【我方观点】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数量在50毫升以上。
                            任何一起投毒案件,要精确查清所投毒物的量几乎都不可能。虽然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前后有不同描述,但侦查实验确定的量比较客观。侦查实验的录像显示,林森浩所有行为均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侦查人员暗示、威胁、打骂的情形。辩方关于侦查实验受办案人员暗示的说法不能成立。
                            林森浩二审庭时的变供不能成立。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19-05-2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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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森浩二审庭审时辩称:“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从瓶底往上约为1/5到1/4”。侦查阶段、移送起诉阶段及一审中,林森浩对于倒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均做出较为一致的供述,稳定性高;到了二审阶段才出现“1/5到1/4”的供述,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及其它证据佐证,这一变供不应采信。
                              林森浩二审庭时辩称:“未将注射器针筒内的约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注射到饮水机内”。侦查阶段、移送起诉阶段(含亲笔供述)及一审中,林森浩均承认曾将注射器针筒内的约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注射到饮水机内,稳定性高,可信性强。而二审庭审的变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中所述细节也经不起推敲,不应被采信。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9-05-2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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