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独尊吧 关注:32贴子:233
  • 2回复贴,共1
我的发言
首先感谢各位法官、法律工作者和前来旁听的身负正义各位群众!
我是荣文光,是许宏章醉驾案的的受害者一方。
大家知道,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为了配合“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为进一步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地建立完善多警种联勤联动联合治理酒驾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全警种、全社会联动联合治理酒驾格局,不间断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从源头上治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违效果是显著的,查违成本也是巨大的。
尽管如此,泰安这座美丽的城市,在2019年春节期间仍然发生了徐洪章醉驾案。为什么?本人认为,是法律对酒驾、醉驾处罚的力度太轻,也就是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于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的一种抚慰以及补偿,并且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与侵权人的手段、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有关。本案发生后,给我以及我的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严重影响。而且,由于过错方或者说是犯罪方对过错或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包括实施过错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损害等)认知不清,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故此对侵害人给我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
这里说的“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车辆被事故损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的,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IP属地:山东1楼2019-03-28 19:32回复
    2019-03-28 19:24:18
    我的发言
    我是荣文光,是许洪章醉驾案的的受害者一方,是本案的原告。首先感谢各位法官、法律工作者的辛苦工作!感谢前来旁听的身负正义各位群众!衷心希望本案得到合理公正裁决!
    大家知道,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酒后肇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由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为了配合“醉驾入刑”的实施,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为进一步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国各地建立完善多警种联勤联动联合治理酒驾工作机制,构建全覆盖、全警种、全社会联动联合治理酒驾格局,不间断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从源头上治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违效果是显著的,查违成本也是巨大的。
    尽管如此,泰安这座美丽的城市,在2019年春节期间仍然发生了徐洪章醉驾案。为什么对酒驾醉驾屡禁不止?本人认为,是法律对酒驾、醉驾处罚的力度太轻,也就是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纵观本案,许洪章是在血测酒精含量219.5的情况下(我们知道,无论是吹捡还是血测,超过80就属于醉驾),与我的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严重损坏另一车轻度损坏的后果。事发后,许洪章不是积极处理事故、赔偿损失,而是不择手段托门子、找关系,甚至找到修车老板指挥者不让换这、不让换那,造成返工,影响了修车质量。我想问,是谁给了许洪章敢于醉驾、挑战法律的胆子?
    关于民事赔偿。经过多方咨询,我知道对一般的酒驾醉驾得民事案的赔偿诉求,很难有好的结果。法律是主持正义的。我不明白,对酒驾醉驾法律究竟要做什么?我看是在纵容违法犯罪!试想,如果不是我的车挡在了许洪章的车前面,会不会有鲜活的生命变作冤魂!为此,我提起诉讼,一方面是严厉谴责酒驾醉驾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借此呼吁社会要严惩酒驾醉驾的为非作歹者!在这里,我想解读一下我的诉求:
    一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于受害人精神上的一种抚慰以及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与侵害人的手段、方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有关。本案发生后,我全家老少吃不好、睡不好,给我以及我的家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严重影响。我想,许洪章也有妻子孩子和其他家人,他们也一定会受到影响。侵害人在把苦痛强加给别人的时候,也把痛苦留给了自己。但是,由于侵害人许洪章对过错或犯罪行为的认识,包括对过错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损害等,认知不清,执迷不悟,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故此对侵害人给我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提出赔偿。
    二是车辆贬值损失费。这里说的“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直接导致车辆经济价值贬值。车辆被事故损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事故车辆的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是以交易与否为条件的,是经济市场客观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三是交通费、代步费。我们购车是用于代步的工具。本次事故,自2月9日发生至3月21日修复提车,历时40天。在这40天里,我无论在南京还是在泰安,所有出行,只能靠借车、租车,有时还要请朋友代劳。这样,不仅加大了出行成本,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了出行效率,甚至影响到公司效益。我相信,在座的有车一族都有租车借车的类似经历。这是客观事实,希望法律不要视而不见。
    四是误工费。我也是打工族,干一天,老板给一天钱。这次事故,前后共影响我出工11天,有高铁车票为证。本来计划初六开车返回南京,不得不改在初十。后来,处理事故请假7天,共计11天,这同样是客观事实。
    还有其他诉求,我的诉状已有明确表示,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法律是公正的,应当伸张正义。从南京醉驾第一案到醉驾入刑,体现了中国法治社会的进步。在这里,我斗胆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官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的出行环境。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治理酒驾醉驾,匹夫更是责无旁贷!
    最后,希望各位尊敬的人民法官给予本案公正的裁决!
    谢谢各位


    IP属地:山东2楼2019-04-01 10:21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