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积分落户工作关键问题推演第五部分----自住房登簿时间
建议:针对积分落户自住房产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确认系统登簿时间与房产证时间一致。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2018年度的积分落户系统中,最终确认的自住房起始时间,为自住房的登簿时间。经与多位申报人交流,发现有多种情况存在,详情如下:
(1)80%左右的积分落户申请人所持自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上面的时间,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的登簿时间,在同一个月,一般为房产证时间略早于登簿时间1-N日。原因在于房产证制证时间和登簿时间有时间差。
(2)18%左右的积分落户申请人所持自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上面的时间,比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的登簿时间,晚一个月,一般为房产证时间略早于登簿时间1-N日。原因在于房产证制证时间和登簿时间有时间差,且两个时间跨月所致。表现得积分落户系统中,由于系统对于房产的时间是默认到月,而非以天为计时单位,故会出现登簿时间比房产证时间晚1个月的情况,如此会导致个人自住房得分少1/12*1=0.08分。
(3)另有部分区县的两千年代前后的较早期的房本,由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开发启用时间较晚,导致此类房本的登簿时间晚于房产证上的时间数月乃至到N年,如此以来,积分落户申请人将在自住房方面遭受较大分数损失。
(4)也曾发现极少数个体,其经系统查询后的自住房登簿时间早于房产证上面的时间的。此类个体数量有限。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如下:
1、针对积分落户自住房产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确认系统登簿时间与房产证时间一致。两个时间在同一月内视为一致。
2、如经查询,系统内的登记时间比房产证上的时间相对晚了多月乃至多年的情况,商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校正,与房产证上面的时间一致为宜。
3、登簿时间晚于房产证时间1个月的,视为正常,可以不做调整。
做查询和协商登簿时间调整的过程中,请注意措辞,力争心平气和、有理有据,不卑不亢,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和谐的人文环境为宜。
附件三: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注:来自网络)
【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







建议:针对积分落户自住房产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确认系统登簿时间与房产证时间一致。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2018年度的积分落户系统中,最终确认的自住房起始时间,为自住房的登簿时间。经与多位申报人交流,发现有多种情况存在,详情如下:
(1)80%左右的积分落户申请人所持自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上面的时间,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的登簿时间,在同一个月,一般为房产证时间略早于登簿时间1-N日。原因在于房产证制证时间和登簿时间有时间差。
(2)18%左右的积分落户申请人所持自住房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书)中上面的时间,比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中的登簿时间,晚一个月,一般为房产证时间略早于登簿时间1-N日。原因在于房产证制证时间和登簿时间有时间差,且两个时间跨月所致。表现得积分落户系统中,由于系统对于房产的时间是默认到月,而非以天为计时单位,故会出现登簿时间比房产证时间晚1个月的情况,如此会导致个人自住房得分少1/12*1=0.08分。
(3)另有部分区县的两千年代前后的较早期的房本,由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开发启用时间较晚,导致此类房本的登簿时间晚于房产证上的时间数月乃至到N年,如此以来,积分落户申请人将在自住房方面遭受较大分数损失。
(4)也曾发现极少数个体,其经系统查询后的自住房登簿时间早于房产证上面的时间的。此类个体数量有限。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如下:
1、针对积分落户自住房产进行相关信息查询,确认系统登簿时间与房产证时间一致。两个时间在同一月内视为一致。
2、如经查询,系统内的登记时间比房产证上的时间相对晚了多月乃至多年的情况,商请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校正,与房产证上面的时间一致为宜。
3、登簿时间晚于房产证时间1个月的,视为正常,可以不做调整。
做查询和协商登簿时间调整的过程中,请注意措辞,力争心平气和、有理有据,不卑不亢,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和谐的人文环境为宜。
附件三: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注:来自网络)
【房屋编号】记载房屋登记机构编制的房屋代号。每一个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应当有唯一的房屋编号。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应当重新编号,不得沿用原有编号。
【房屋坐落】记载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所在建筑物总层数】记载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建筑面积】记载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建筑物为多个所有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规划用途】记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房屋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土地权属性质】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分别为“国有”或“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记载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类型,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号】记载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土地证号】记载依法向土地使用权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记载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年限。
【房地产平面图】是指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要求完成的,用于房屋权属证书附图的房屋分户图等。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法定名称;房屋所有权为自然人的,记载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身份证明号码】记载身份证明上记载的号码。
【户籍所在地】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自然人时,其户籍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一般填写身份证明的填发机关。
【共有情况】记载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
【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记载房屋所有权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包括自建、买卖、互换、赠与、以房屋出资入股、分割或合并共有房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继承、遗赠、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征收等。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房屋权利人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证号。
【补换证情况】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因遗失、灭失、破损等原因补发或换证的,在房屋权属证书号后或附记栏中注明。
【房屋性质】分别记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抵押权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
【抵押人】记载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
【债务人】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的债务人。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记载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担保范围】记载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可以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抵押合同未约定的,记载未约定的事实。
【债务履行期限】记载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记载登记机构向当事人颁发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的证号。
【最高额抵押权人】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权人。
【最高债权额】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金额。
【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的期间。
【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因《物权法》第206条规定的情形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时,记载债权确定的原因及事实,同时注明所确定的债权金额。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通常为在建工程的贷款人。
【在建工程抵押人】记载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通常为对在建工程享有财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