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你们好!我于2016年5月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交付首付款并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五证俱全),并询问何时办理公积金贷款?售楼人员回复:“听通知,会提前三天左右通知业主”(未有录音录像证据)。直到三个月才通知我办理贷款(购房合同中有一项“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银行或公积金贷款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如果“在付款期限内仍无法办理或提交资料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照商品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我接到电话按照约定日期办理贷款并把余款打入开发商提供的账户,此后我每月按时足额还贷款。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交房,但到2018年6月还未交付,开发商也不给业主合适的理由说明,于是我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违约金。但开发商反诉我“当时办理贷款推迟时间超过了一个月”,要求赔付开发商总房款20%的违约金。
请问我该如何搜寻证据应诉呢?
请贴吧里的律师帮帮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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