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轩威吧 关注:31贴子:845
  • 2回复贴,共1

沭阳棚户区改造范围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属各单位,青伊湖农场:
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安排,现就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棚户区改造范围
县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和重点镇规划区内棚户区(危旧房),具体为沭城、梦溪、南湖、七雄、十字、章集街道及经开区、马厂镇、贤官镇。城市规划区界址为:东至官西排涝河、南至新326省道(十店路)、西至淮沭新河大堤、北至新沂河大堤。重点镇规划区界址马厂镇为:东至司庄大沟、南至326省道、西至振兴路、北至北环路;贤官镇为:东至青年路、西至庙贤路、南至淀湖路、北至十一斗渠。
二、界定标准
在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经专业机构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项要求的,方可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1. 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简易楼(包括大板结构、硅酸盐结构)为主;
2. 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50%以上;
3. 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20年以上的为主;
4. 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要求;
5. 使用功能不完善,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包括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6. 基础配套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的;
7. 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区域绿化、亮化、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所等配套生活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9-02-02 23:04回复
    沭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青伊湖农场:
    《沭阳县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沭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沭阳县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8〕78号)、《关于印发宿迁市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2018-2020)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重点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危旧房、城中村等使用年限久、质量差、基础配套设施薄弱、使用功能不完善的房屋进行改造。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
    第四条 积极推行市场化补偿方式,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的均采取市场化评估模式,按照市场评估水平予以补偿。
    第五条 对本办法出台后实施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购买棚改安置房(主要以定销商品房形式供应)。定销商品房建设要以满足棚户区改造安置需求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为目标,合理选址、科学布局。通过加快建设配套完善、质量优良、管理规范的定销商品房,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和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需求。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可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在供应紧缺、市场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收购市场上房源,或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定销商品房。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财政局、国资中心、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局、审计局、法制办、城管局、人防办、环保局、水务局、民政局、经开区规建局、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办、征收办、广电台、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公司、气象局、农发行、金地公司、新城科教,以及各乡镇场(街道)等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棚户区改造政策,统筹推进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以原地和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为辅。征收实物安置住房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购买定销商品房。由政府主导、市场化建设,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合理的套型面积定向安置给被征收人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商品住宅用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被征收户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各项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被征收户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各项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标准。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选择购买政府提供定销商品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出具《选房函》给被征收户。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持《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函》等相关材料,到指定承担建设定销商品房的主体公司选择定销商品房。
    (三)建设主体公司应根据被征收户的《补偿安置协议》和选定的定销商品房等相关材料结算房款。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50平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02-02 23:05
    回复
      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50平方米定销商品房价格。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可以按定销价格选择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含10%)以内房屋;超出合法面积10%(不含10%)以外部分,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格购买。
      (四)建设主体公司应负责与被征收人按双方约定签订购房合同,并将网签合同通过电子平台提交县房管处备案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五)定销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收户办理《不动产权证》。定销商品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两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满两年后取消交易限制。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如下流程操作:
      (一)棚户区改造居民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按照我县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和“三审两公示”程序审核报批相关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审批通过,将拆迁补偿款存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后,县住建局按审批结果予以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三)棚户区改造居民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后,拆迁补偿款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件领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由建设主体公司在建设定销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或从其它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转化。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资金主要按以下方式依法依规筹措: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利用省政府代发的棚改专项债券、土储专项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
      (三)其他符合上级政策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涉及的国有投资公司、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棚户区居民重新购置棚改安置房或普通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协议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协议金额的,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监察、住建、财政、征收等部门应联合对承建主体公司的房源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房源选择透明公开。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棚改工作过程性监督,依法依纪对棚改工作中相关人员和单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其他乡镇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沭阳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沭政发〔2016〕29号)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自主购房的优惠、补贴政策不再执行。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执行原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沭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IP属地:江苏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9-02-02 23: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