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共12条,主要内容:(1)双方同意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西端终点一段未定边界,除片马、古浪和岗房地区外,按传统习惯性定界,并且确认从尖高山到中缅边界东南端终点的划界原则;(2)缅甸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归还中国;(3)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坎)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缅甸同意把按照1941年中英两国的滇缅南段界务换文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划归中国;(4)为了便于双方各自的行政管理,照顾当地居民的部落关系和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双方对1941年换文划定的界线中的一小段,作一些公平合理的调整;(5)放弃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规定的,中国参加经营缅甸炉房矿产企业的权利该条约1961年1月4日起生效,中缅边界条约的签订,两国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