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在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工作的前提下,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收人三方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收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程序实施。
(三)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的原则
1.选择宅基地置换安置方式的,由征收人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基础设施,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设。
2.选择套房安置方式的,房屋由征收人集中建设,并做到“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五、个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合法产权认定和房屋成新系数、修缮程度评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信息为准,或以房产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地测量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虽无产权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房屋,按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3月31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期间,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合法产权后,按有产权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拆除旧房交地的,按附表5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8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未能主动配合达成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地实际,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拆除旧房交地的,按附表5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70%工料费补贴。在征收通告规定期限未能主动配合成达协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3.房屋的层高、成新、修缮系数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房屋层高在2.2m以上(含2.2m)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层高不规则的木、砖木等结构房屋,其楼板、四壁、门窗装修完整的按以下方式计算建筑面积:楼层层高(楼板面至屋面板底与外墙接触的最低点)在2m以上(含2m)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m以下1.2m以上(含1.2m)按50%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低于1.2m的不计建筑面积。
(2)房屋成新率按房屋使用年限区分,不论何种房屋结构(等级),其成新评定不低于8.5成。
①竣工投用(入住)期在2001年1月1日至今的,按10成新计算。
②竣工投用(入住)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的,按9.3成新计算。
③竣工投用(入住)期在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8.5成新计算。
(3)房屋修缮程度系数按以下标准执行(按房屋成新评定后的补偿单价计算):
①整座房屋修缮完好的,按100%计算。
②房屋内外墙未粉刷的各扣3%(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③楼板未铺的扣6%(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④四壁未装修的每缺一壁按未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扣4%。
⑤门、窗未安装的每缺一个扣50元。
(二)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人意愿,采取货币补偿、套房安置、宅基地置换等三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套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1)房屋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应安置产权面积为基数(应安置产权面积计算办法: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计算;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计算;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计算;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计算),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为4038元/㎡,房屋补偿价格含宅基地及地面建筑物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给予发放12个月。
(3)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次计算,计付两次。
2.套房安置
(1)套房安置位置:征收红线范围内,沿兴田路前排靠华兴政府第一幢或沿兴田路前排靠大田一中东部校区第一幢位置,具体以本项目总体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为准。
(2)安置房户型标准:设计房屋建筑面积为80㎡至120㎡,具体以施工图设计的户型为准。
(3)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内墙面为砂浆打底,外墙装修、窗户、防火入户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照明线路等管线接至户外,具体以审批的施工图为准。
(4)土地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为行政划拨,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5)应安置面积计算: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屋产权面积为基数,总层数为一层的按1∶2.2安置,总层数为二层的按1∶1.7安置,总层数为三层的按1∶1.3安置,总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按1∶1.1安置,认定为主建筑物占地及地面建筑物不再作价补偿。
(6)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临时安置由被征收人投亲靠友和自行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费从旧房交付之日起计算过渡时间,过渡时间暂定36个月,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付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自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之日后6个月止。若超过暂定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预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7)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次计算,计付两次。
3.宅基地置换安置
(1)宅基地配置原则
①“一户一宅”原则:被征收人户籍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内并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该行政村内另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限额的,不再给予配置宅基地,对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或套房安置。
②“征一补一”原则:以座为单位,按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为基数核定应安置宅基地面积。
③ 宅基地配置标准原则:以座为单位,应安置宅基地面积按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核定,安置宅基地面积为96 ㎡/宗(具体以规划设计的面积为准)。应安置宅基地面积达96㎡以上的,按应安置宅基地面积除以96的整数确定为宅基地宗地数;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达48㎡(含48㎡)以上的,可以申请配置一块宅基地,但不足部分应补交地价款;宅基地选定后剩余的应安置宅基地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或套房安置。
④宅基地组合配置原则: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48㎡以下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套房安置,但在本行政村管辖范围内确系只有一处住宅的除外。在符合“一户一宅、征一补一”的原则下,允许和其他被征收人组合(原则上两户为单位),组合后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占地面积达80㎡以上的,可申请组合配置一宗宅基地,没有条件组合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套房安置。
(2)宅基地安置地点:华安村安置地为东乾坞处(实践基地背后),温镇村安置地为镇前洋新村背后(新村二期),具体以规划设计为准。
(3)土地使用权性质:集体建设用地。
(4)房屋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建筑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乘以按本方案确定的不同结构等级房屋征收补偿单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5。
(5)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计算。临时安置由被征收人投亲靠友和自行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交付旧房之日起,至征收人提供宅基地之日后10个月止,按实际临时过渡时间计付临时安置费,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预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6)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5元/㎡·次计算,计付两次。
(三) 其它补偿
1.附属建筑物设施及房屋二次装修补偿:按本方案确定的单价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6、7。
2.其他用地补偿:①被征收主房屋宅基地以外的附属建(构)筑物占地和埕地按300元/㎡给予补偿。②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50元/㎡给予补偿。
3.对被征收原有水表、电表、电话、有线电视等迁移,有关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使用证明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6。
4.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内的按审批建筑占地面积300元/㎡给予货币补偿,其它房前屋后空地(花台地)按150元/㎡给予货币补偿;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旧宅基地按150元/㎡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安置资格。
(四)选定套房及选定宅基地规则
1.选定套房规则:实行征收通告协商期内先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在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的,以采取抽签形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再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择安置房房号。在选择安置套房时,只能按最接近于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安置多套套房的,所选套房总面积应最接近于应安置套房建筑面积。
2.选定宅基地规则:实行征收通告协商期内先签订协议先选宅基地的原则,若在同一天内有多户签订协议的,以采取抽签形式决定选宅基地先后顺序,再根据选地顺序号依次选择宅基地编号。被征收人组合配置宅基地的,以后一户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间作为选宅基地顺序依据。
(五)安置房及宅基地差价互补办法
1.选定套房安置应补交套房价款按市场价计算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
(2)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差额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增加部分产权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
2.选定宅基地应补交地价款按二级累进的办法计算
(1)安置宅基地面积与应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部分不补差。
(2)超过应安置宅基地面积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2000元/㎡结算。
(3)超过应安置宅基地面积20㎡以上的部分,按4000元/㎡结算。
六、工业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工业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有以下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按企业所在地段工业用地与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进行补偿。
(2)房屋及装修补偿:由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6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由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
2.评估方式
由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及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偿依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按照协商方式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土地置换。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经企业申请,可采取异地安置方式。以被征收工业用地产权面积为基数进行安置,结清被征收土地价值与用于调换土地价值的差价后,由被征收人根据规划自行建设。
1.土地补偿:委托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土地和安置土地进行评估,实行差价互补。
2.房屋及装修补偿:由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和装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货币补
偿依据。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给予发放24个月。
4.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5.机器设备搬迁:机器设备由被征收企业自行处置,搬迁费由具有资质并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对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由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