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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相关(辅警注意看第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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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自南方都市报 2018.3.18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决定以及监察法草案中,规定监察委有12项调查措施,留置是最“厉害”的一项,在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的案件查办都要采用留置。
2,留置的使用主要有四种情形: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而留置的启用,首先需要专案组掌握充分证据,根据上述标准判定后提出申请,经过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执行。
3,对于留置地点,刘建超作出详细介绍:试点中,浙江纪检系统的“两规”场所被延用作为留置场所;考虑到此前县级以下没有设置“两规”场所,县监察委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可以放到市级地区留置场所。
此外,浙江还对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进行了一部分设施改造,成为“留置专区”。
4,留置并非司法强制措施,被留置对象是配合调查、还没有结论,他们的生活起居、饮食、身体健康等合法权利理应得到保障,他们的家属、家庭存在困难的,我们也尽可能提供帮助。”刘建超说。
与看守所不同的是,留置区域生活设施、饮食标准等方面都相对舒适,非常强调“安全”。“留置过程中,他们的日常生活需要都可以满足,比如每天提供必要的医疗检查,如果身体不适,可以在留置场所的医疗点或者医院就医。”
5,刘建超介绍,试点实践中,留置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要求和纪律要求。
“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开始,到解除留置的最后一分钟,留置对象24小时处于监控之下,所有发生的事情都会留痕,包括对他的谈话,都要留下录音和录像。”刘建超说,“全程留痕”的要求,比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更高。
留置期间,与被留置对象的谈话、讯问,也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要求晚上11点之前必须结束谈话,保证其休息时间。
对于留置行使是否规范,有多双“眼睛”在盯着。
据介绍,浙江在试点中,监察委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留置期间的措施规范性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留置场所除了有监察委工作人员,还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两支力量都在看着监控大屏幕,一旦发现问题,都有制止和报告的权力,这也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6,监察法草案中,并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是否能够介入。
这一问题,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环节曾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试点实践中,律师不能介入,留置对象的合法权利恐难保障。
刘建超就此做出正面回应:“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的法律依据现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决定,今后是监察法,而不是刑事诉讼法。”他用加重的语调,强调了“不是司法机关”。
他还谈到,留置期未让律师介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职务犯罪调查本身的特殊性。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中的调查取证不同的是,职务犯罪中最多的表现是行贿受贿,“很难拿到物证,多数靠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言辞证据,调查过程中想要突破案件,串供、隐藏证据、销毁证据成为最大挑战,需要排除外界干扰。”
此外,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中,有不少也涉及重要的机密,客观上也存在保密需求。
“在留置期间我们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安排,足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后,律师完全可以介入。”刘建超解释。
据介绍,监察委办理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案件的办理情况也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打量”,按照法律标准,证据不足的要退回补充调查,存在问题的非法证据也要被依法排除。
7,组建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俗称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融合之后,这一套人马,既要做纪律审查,同时也要进行监察调查。
纪律审查,是依照党纪党章对共产党员违纪的行为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这两项工作都由这一套人马来同时进行,最后形成相应的审查报告和调查报告,分别摆出违纪事实和处分建议,违法犯罪事实和处置建议,这就能体现出反腐败职能的统一和权威高效。


IP属地:湖北1楼2018-12-01 22:28回复
    石家庄是包给保安公司了


    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8-12-0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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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的省市也是一样


      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8-12-0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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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安局签以后一样可能改派遣,无所谓。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8-12-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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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看懂说明了什么


          IP属地:四川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18-12-02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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