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关于这个问题或者这方面的讨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搜一搜,还有关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衡量,911之后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答复,德日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这方面已经有了很明确的立法,授权空军再遇到这种情况,意思是可以击毁飞机来保障大楼里人的生命安全,但是这有个前提飞机里的人必死的,即便不击毁飞机,飞机撞上大楼,里面所谓的少数无辜人也会死,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去限制对方必将受到损害的权利去保障大多数的权利,和陈皮的顺序说有点像,但是也可以看出,法学界关于这方面立法是谨慎的。
在讨论一个相关的问题,法学里面还有一个术语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生命法益是大于财产法系的,也就1个人的生命要大于100个人财产(不是很恰当,也就是少数人多数人之间的权益取舍要看谁的价值位阶更高),而生命法益之间是不存在大小关系的,这里就要考虑到面对危险的紧迫性。
但是有意思的是,现实实践中的处理是有遇到这种情况,处理100个人生命是大于1个人的生命,比如一个客车一边是悬崖,另一边是一个路人,客车为了避免全车的人坠亡,是可以把车头冲向那个路人的,这里成立紧急避险,也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民事赔偿免不了,这跟那个火车改轨差不多,但是其实这也有一个隐藏的前提一就是你是列车长,二只有这两两个选择,三不改轨火车倾覆是必然发生的,那么这个必然发生的危险是可以对抗改轨后那个可能发生的危险,这个可能危险上升到必然危险时又会出现一种情况,一群人在海难,在一艘船上,都要饿死的情况下,一群人为了活命抽选出一个人吃了,那么这群人如果活着回来,是会被判刑的,但是有量刑情节上的考虑。
最后借用书里的一句话,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判断一件事的利益衡量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所以感觉某些想当然的杠精凭着臆想去下结论,简直就是对……污蔑
emmmmmmm,当然我也是在想当然的写
在讨论一个相关的问题,法学里面还有一个术语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生命法益是大于财产法系的,也就1个人的生命要大于100个人财产(不是很恰当,也就是少数人多数人之间的权益取舍要看谁的价值位阶更高),而生命法益之间是不存在大小关系的,这里就要考虑到面对危险的紧迫性。
但是有意思的是,现实实践中的处理是有遇到这种情况,处理100个人生命是大于1个人的生命,比如一个客车一边是悬崖,另一边是一个路人,客车为了避免全车的人坠亡,是可以把车头冲向那个路人的,这里成立紧急避险,也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不会构成犯罪,但是民事赔偿免不了,这跟那个火车改轨差不多,但是其实这也有一个隐藏的前提一就是你是列车长,二只有这两两个选择,三不改轨火车倾覆是必然发生的,那么这个必然发生的危险是可以对抗改轨后那个可能发生的危险,这个可能危险上升到必然危险时又会出现一种情况,一群人在海难,在一艘船上,都要饿死的情况下,一群人为了活命抽选出一个人吃了,那么这群人如果活着回来,是会被判刑的,但是有量刑情节上的考虑。
最后借用书里的一句话,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判断一件事的利益衡量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所以感觉某些想当然的杠精凭着臆想去下结论,简直就是对……污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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