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原公安部原部长助理被查
郑少东原公安部部长助理,一级警监。2009年1月,因涉案黄光裕经济案件,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被中共中央纪委实施“双规”审查。2009年12月3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1976年12月郑少东加入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长期从事刑事侦察工作,郑少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经侦局长,2005年4月郑少东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郑少东,随后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实施“双规”审查 。
2009年12月31日,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自广东警方的消息称,郑少东1980年从警,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曾组织指挥侦破“东星轮”千万港元大劫案、张子强特大暴力犯罪团伙案、“长胜轮”特大海上抢劫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屡屡立功,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在广东省公安厅,郑少东历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一职调任公安部经侦局长。2005年4月,郑晋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为一级警监警衔,在公安部警号编制为000010。
荣誉/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有“少帅厅长”之称屡建战功,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1998年,抢劫1.7亿港币、绑架香港两位富商李泽巨(李嘉诚的长子)和郭炳湘、敲诈李嘉诚10亿港币的世纪贼王张子强在广东被抓获,而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的郑少东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侦破,被誉为“张子强克星”。
涉案被查/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郑少东、相怀珠带走,随后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对两人实施“双规”审查。[3] 郑少东落网与港澳赌业中的重要人物连超有关。现年40岁的连超为公海赌船“海王星”号的投资人之一。他经常邀请内地富豪及官员上“海王星”号“一试身手”。黄光裕就是由连超带上“海王星”号玩乐赌博的,是连超的重要客户。此前,也曾有传言黄光裕为自己和他人洗钱,并且赌博金额较大。2008年岁末,连超因涉嫌协助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洗钱”、试图协助黄光裕的妻子杜鹃离境在内地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31日人民网报道,中共中央纪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郑少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少东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2010年7月经公安机关审查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王菲2002年6月代表汕头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厅主办的“三项教育”演讲比赛,以该省第一的成绩作为唯一代表参加了公安部的演讲比赛。王菲彼时即和郑少东相熟,并一直保持亲密关系。
2005年4月,郑少东晋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王菲随即被调入公安部。2009年1月,郑少东因黄光裕案被“双规”审查,王菲也于2009年春节前夕应声“落马”。目前仍由郑少东案专案组实施“双规”审查。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郑少东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郑少东原公安部部长助理,一级警监。2009年1月,因涉案黄光裕经济案件,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被中共中央纪委实施“双规”审查。2009年12月3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1976年12月郑少东加入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中国近现代史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长期从事刑事侦察工作,郑少东曾任广东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经侦局长,2005年4月郑少东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
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公安部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察局局长郑少东,随后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实施“双规”审查 。
2009年12月31日,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来自广东警方的消息称,郑少东1980年从警,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曾组织指挥侦破“东星轮”千万港元大劫案、张子强特大暴力犯罪团伙案、“长胜轮”特大海上抢劫杀人案等重大刑事案件,屡屡立功,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在广东省公安厅,郑少东历任刑警总队副总队长、刑侦局局长,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一职调任公安部经侦局长。2005年4月,郑晋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为一级警监警衔,在公安部警号编制为000010。
荣誉/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有“少帅厅长”之称屡建战功,曾荣获个人一等功等荣誉。1998年,抢劫1.7亿港币、绑架香港两位富商李泽巨(李嘉诚的长子)和郭炳湘、敲诈李嘉诚10亿港币的世纪贼王张子强在广东被抓获,而时任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的郑少东全程参与了案件的侦破,被誉为“张子强克星”。
涉案被查/郑少东[公安部原部长助理]
2009年1月12日,中央纪委办案人员将郑少东、相怀珠带走,随后以涉嫌在金融大案中受贿对两人实施“双规”审查。[3] 郑少东落网与港澳赌业中的重要人物连超有关。现年40岁的连超为公海赌船“海王星”号的投资人之一。他经常邀请内地富豪及官员上“海王星”号“一试身手”。黄光裕就是由连超带上“海王星”号玩乐赌博的,是连超的重要客户。此前,也曾有传言黄光裕为自己和他人洗钱,并且赌博金额较大。2008年岁末,连超因涉嫌协助原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洗钱”、试图协助黄光裕的妻子杜鹃离境在内地被警方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31日人民网报道,中共中央纪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郑少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亲属收受他人巨额钱款。
郑少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郑少东开除党籍处分,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2010年7月经公安机关审查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王菲2002年6月代表汕头市公安局参加广东省公安厅主办的“三项教育”演讲比赛,以该省第一的成绩作为唯一代表参加了公安部的演讲比赛。王菲彼时即和郑少东相熟,并一直保持亲密关系。
2005年4月,郑少东晋升为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王菲随即被调入公安部。2009年1月,郑少东因黄光裕案被“双规”审查,王菲也于2009年春节前夕应声“落马”。目前仍由郑少东案专案组实施“双规”审查。
2010年8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少东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10月,被告人郑少东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就业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6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少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郑少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