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与被告雷某系朋友关系。蒋某于2017年6月、7月分两次打款共计8.5万元至原告在建设银行的账号,此后,雷某未予返还款项。蒋某认为,被告虚构能够购买量子产品的事实,通过汇入其账号现金便可获得积分,骗取原告现金,属于非法传销行为,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现金。
被告雷某对原告转账8.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返还,辩称蒋某之所以汇款,是经被告丈夫的同学介绍分享深圳龙爱量子产品给原告,原告不够级别,其购买8.5万元套餐必须经以被告名义在网上购买积分,并因不知道操作流程,所以将钱打入被告账户内,被告又将此款打入比被告更高级别人的账户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雷某诱使原告蒋某购买所谓“量子产品”,要对方汇款至其银行账户内,才能在其提供的网站上积分,是典型的非法传销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5万元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某现金8.5万元。
被告雷某对原告转账8.5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返还,辩称蒋某之所以汇款,是经被告丈夫的同学介绍分享深圳龙爱量子产品给原告,原告不够级别,其购买8.5万元套餐必须经以被告名义在网上购买积分,并因不知道操作流程,所以将钱打入被告账户内,被告又将此款打入比被告更高级别人的账户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雷某诱使原告蒋某购买所谓“量子产品”,要对方汇款至其银行账户内,才能在其提供的网站上积分,是典型的非法传销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5万元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某现金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