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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案件那么多年过去了,回头看看判决,对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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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白了,法院那边,就是一个说法“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但我们看看13年到现在,实际上类似的案件发生了很多,最出名的,我记得是一则为母弑凶案。
其中有一条关于人身安全的问题,对方是否会给予被告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
暂且不说目击证人禁止入庭这种让人无法接受的处理。
就说两个一米八几的大汉,还有电棍,会完全背对着犯人,并且让人拿上武器,这合理么?
一般到那种地方,别说武器,就说你钥匙手机,你都先拿开收好啦。
其次,对于一个长期欺负周围小贩的群体,他们本身的存在,就是对于小贩们的一种心理压迫,更别说带过去压进房间,更是让平时便变得极其脆弱的神经直接崩溃了。更别说是3个人(后来一个人上厕所了)。
按照某副局长的说法,怎么不见夏某在街上就报复呢?而且他以为是在看电影么,会两个人同时被偷袭,然后马上死亡的么,按照伤口位置来说,这可不是一分钟两分钟打斗的事情了。完全会引来周围的人来脱开,但实际上并没有,那就只有一个可能,就是对可能夏某用刑时故意避开,当他们听到声音的时候以为是夏某,结果发现不对劲的时候已经晚了。
同时夏某并未逃跑,也说明了不是蓄意未知。
那么对于一个在精神、在肉体上都收到严重威胁的人(要知道,不是用枪指着脑袋,用刀架着脖子才叫威胁),怎么可能说“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回过头来,看看辱母事件和此事,区别就在于是城管?还是讨债的人了。
所以,有时候当时的法律,可能判的是民众输了,但经过事件的推移,法律的健全与完善,我们再回头看看,谁才是正义的一方。可惜的是,罪不该死之人,已逝去了。


IP属地:广东1楼2018-06-27 04:01回复
    @杨浦🌟C罗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照这样看来,缓期2年,并不是什么特例,而是一贯的做法而已。


    IP属地:广东3楼2018-06-2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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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C罗 现在找一下死缓案例,发现还是挺多的。也不存在你说的二审死缓后还找不出来的例子。


      IP属地:广东4楼2018-06-28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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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C罗 可惜他没搭上了那一辆我们经常说的,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变短期,的这趟车。
        毕竟很多人都坐这趟车了,最多的就是贪~~(了~个()~官。


        IP属地:广东5楼2018-06-28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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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C罗 2011年5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非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均判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就是这样。。那么也就不存在说,不存在第二例的情况了。
          二审是11年。


          IP属地:广东6楼2018-06-28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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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浦🌟C罗
            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IP属地:广东7楼2018-06-28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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