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京工商经开分处字〔2015〕第583号
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号楼B168室 注册号:110000450007248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经查:
当事人在http://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26673954的商品咖啡的宣传页面宣传该商品为"低脂"。经核实,该产品脂肪含量为12.1g/100克,根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含量声称低脂肪的要求和条件应是"<=3g/100固体,<=15.g/100ml液体",该产品不属于低脂肪产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 询问笔录、 网页截图复印件 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进行听证;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亦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 虚假宣传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第
当事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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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经查:
当事人在http://www.jd.com上商品编号1026673954的商品咖啡的宣传页面宣传该商品为"低脂"。经核实,该产品脂肪含量为12.1g/100克,根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规定,含量声称低脂肪的要求和条件应是"<=3g/100固体,<=15.g/100ml液体",该产品不属于低脂肪产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 询问笔录、 网页截图复印件 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5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进行听证;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亦未提出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 虚假宣传 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