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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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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心声
上告反映人:我们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以下简称伊旗)纳林陶亥镇,大柳塔村后大水沟社的村民,12户人家联名举报地方毁林地问题。
村里选岀代表人:郭永福,15047139350。
被告人: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政府-燕志斌、伊旗国土资源局-征地工作认定人员杨峰、白军、伊旗林业局李峰、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魏巴特、大柳塔村村支书-温保林…。
一, 地方 “干岀毁灭上仟亩的林地”专家质疑提示
1、2018年5月4-5日 (两晚上)夜间毁灭林地?是何用心!
2、为何把砍伐树林数量,要在深夜转移岀别地?
3、为了什么?把上仟亩林地砍伐所留的“树桩根”,用大量挖掘机,深埋藏在地底下呢?
4、为什么把三十多年造起林地,全砍伐!并把毁灭林地宣传成:“治理煤矿采空区”的口号?以为农民中无人识破此状场景!
5、地方团伙造假摆布场景,就不怕农民反映国家环保部…!更不怕百姓举报!
6、为啥把30多年的林地,说成煤炭釆空区?是骗取什么人?是套取国家救灾款额吗?其实,另有挖煤炭的阴谋。
7、动用多少人力、车辆、机械设施毁灭生林,不息毫资造外观假景,是何用意?
8、今年5月5日后春季,林地深翻成:“寸草没有的场景”!凡观看感受的人,留下不良的舆论!
9、未经持证人签字同意!就把征地补偿款,打进农民账户内!这是合理的征收土地、和林地做法吗?
如何调查验证举报是否?去看现场景后,然后,再深挖此地下来验明。是煤矿采空区吗!既然“采空区”为何才开始挖煤施工呢?同可验明地方审批手续如何!民众反映如何!…。
二,先从毁灭林地起因叙述发生征地经过
2017年,伊金霍洛旗呼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打着“灾害治理的旗号”,以挖煤赚钱为目的!在未与我们村民达成<征地协议>的情况下,强权强占我们村的林地、耕地及附属物。(看视图:村委会、伊旗国土资源局、伊旗林业局、伊旗煤碳局等相关部门向我们公示(复印件)!该项目的所有与征地相关的审批材料,征地协议,征地四至界限图,林木补偿协议及其它相关的审批材料,及毁林场景视图)。
对于村委会相关人员,以及纳林陶亥镇政府相关人员,伊旗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伊旗林业局相关人员,伊旗森林公安局,不仅是不调查民心意愿!而是团伙采取非法审批上报!剥夺村民享有的经营权利。
地方上走形式搞岀非法征地!连同纳林陶亥镇政府,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们2017年度的退耕还林补贴款无理扣除!我们曾多次问过相关部门,还我们2017年度的退耕还林款,并无音信!
伊金霍洛旗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和伊旗政府打着“丁家梁煤矿采空区”(实际根本不是采空区)!
地方上为开釆树林地下面的煤碳资源!将投诉人,多年种植的林木及耕地毁掉!尽能干岀违反《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事,投诉人向伊旗森林公安局多次报过案。也曾多次向我村村党支部书记,纳林陶亥镇政府镇长和镇党委书记,伊金霍洛旗国土资源局,伊金霍洛旗林业局等相关领导反映过。“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我们劳务所得”。
曾于2017年3月27日向鄂尔多斯市纪检委反应过,但至今无任何人和我们取得联系!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上级纪检委、国监委投诉实情。
三,村民造起30多年的林地, 在2018年5月4日变成恶果
1983年至1987年期间,由于本地区沙漠沙化严重,国家为综合治理沙漠,改善生态环境。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政策。伊金霍洛旗林业局,动员本地村民,在相邻的沙漠地带进行植树造林,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于是投诉人几家,在其父亲的带领下,在我社境内的沙漠区域以及相邻我社的曼赖村、刘家梁社的沙漠地带,进行了投资植树造林。购买树苗,人工栽植了大量的杨树和沙柳。
先后植树共有四千多亩!每年植树造林后,都经过了伊旗林业局的现场验收!同时也得到政府给予的相应造林补贴款。数千亩的沙漠经过本地村民三十年的治理,已经彻底改变了环境面貌。成为绿树成片的环境!也就是现在的陕北防护林。
大杨树已经成材,沙柳每年可以砍伐销售,投诉人的劳动成果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并颁发了《林权证书》。
1998年国家实行二轮承包政策,我村积极响应了国家政策,将其集体的部分耕地,分别承包给我们村民;并且,签定了承包合同。2002年我村全体村民享受到了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颁发了《林权证》。承包期限均为30年(后附承包合同复印件及林权证复印件)。
2000年左右,我们为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合理利用本社集体土地,在其集体土地上,栽种各种花菓树;我们村栽种了一千多亩杏树、梨树、葡萄树。经过十几年的辛勤负出,现在大部分花果树已经长大,结岀秋菓!每年村民也喜见到多年的辛勤效果。
可是如今企业,以采煤挣大钱为目的!编造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为理由!大肆砍伐陕北防护林!(部分化为“一级防护林”)和毁坏百姓耕地,严重地损害了全民所享受生态供养空气中的-氢氧化物!这种只顾企业,不关顾社会生存条件!违背人间相互生存的互助促用。
该项目所在的位置,并不属于煤矿采空区的范围之内。此林地下的煤碳资源从未被开采过!而且自然环境目前很优美,也无重大水土流失现象。所以我们认为该片地,并不属于灾害治理的范围之内。而是企业与地方官编造岀:“煤矿采空区综合治理为由的荒言”!来欺下瞒上进行违法套取审批手续!及套取国家救灾款所为吧!
2018年2月底,地方政府开始,所谓的灾害治理项目工程全面开工!现在已经损坏我们林木和耕地七八百亩!而且在没有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进行。
为此我们于2018年3月8日向当地森林公安局报了案。当天我们同时向我村村支书和纳林陶亥镇政府党委书记正式反映了该事情,要求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丁家梁煤矿灾害治理项目责任人提岀:停止侵害我们的利益,同时我们也多次要求查看该项目所有的,与我们相关的审批手续。时至今日我们的弱民权利受到侵害!相关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一直不敢向我们公示!被毁林木、耕地无处在地方诉说冕情!这里头究竟荫蔽什么不可见人事呢?
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合法?林木所有权和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受不受国法保护?
我们投诉人无法了解该项目的,征地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更无法知道该项目是由哪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却让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肆无忌惮的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利。到目前为止,不仅不让我们查看(复印)!相关的审批材料!也不给我们赔偿造成的损失!
我们不知道是一直没有审批材料!还是审批材料本身就存在问题!就怕被我们看穿他们做法!因与正常的征地程序背道而驰!难道侵害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政府这类不良信息不能公开透明吗!
投诉人村民的退耕地、还林地、其它耕地以及地上附属物,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征收合乎情理吗?
四,部分持证人的理由:
2017年6月份左右由纳林陶亥镇政府,包村领导康雷,大柳塔村村支书温保林,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巴特,伊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杨峰,纳林陶亥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白军组织我社全体村民召开了征地动员大会!会上伊旗国土资源工作人员杨峰,向村民们宣读了《伊旗政府80号文件》中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一部分村民与其签定了同意征地认定书!另一部分因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字,没有具体条款!认为违法手续!因此,我们村民所持反对意见!没有签字。
理由是:
1、宣布的土地补偿价格和地上附属物补偿价格不合适!
2、在一张空白的纸上让我们签字,没有具体的项目协议内容!本身是一种不规范的签字行为。
几天后大柳塔村村支书温保林、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巴特和纳林陶亥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白军,伊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杨峰对我们说:“先把征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退耕还林地,耕地的数量清点完成后,我们再与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商量价格”。在此说法后,我们同意他们:先让他们进行清点数量。
可是在清点过程不仅粗略!而且他们想方设法,在规格数量方面打压我们!因而,我们当时选择了放弃和他们进行清点!
五,地方显现ᅳ致恶化歪理
令我们没有想到的是,2018年3月份开始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开始大面积的土方剥离施工啦!当时破坏了我们五六百亩防护林、经济林和耕地。我们就找到呼能煤碳有限责任公司,丁家梁煤矿灾害治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了理论。他们说:“让我们找政府,政府批准了他们的项目”。
针对呼能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大量毁坏我们的耕地和林地的行为,!我们一方面给当地的森林公安报了案,另一方面多次找到了村支书温保林,纳林陶亥镇政府镇长、镇党委书记,伊旗国土资源局局长、林业局资源站站长,反映了这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得到的答复:“我们的征地程序和过程是合法的”。我们要他们给我们公示所谓的合法手续,却遭到以上各部门的拒绝!
大柳塔村村支书温保林,置我们村民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不顾!私自批准煤碳企业侵害我们村民权利!
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多次找到伊旗林业局资源站负责人李峰主任说明了事情经过,并要求维护我们的权利。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得到的答复是:“审批手续合理合法有效”!(附件:有视频为证)。
对此,我们并不认可!因为我们权利人从来没有与该项目征地单位签订林木补偿协议和征地协议。在没有林木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能有了合法审批手续吗!
据此推断,资源站李峰主任所说的合法手续!林木补偿协议书,是弄虚作假的!利用假的林木补偿协议逐级上报审批出了“所谓的合法审批手续”。据我们所知此次共征地3600亩左右土地,破坏林木约2000亩左右!(包括部分国家一级防护林),而实际审批了不到900亩。为了少给国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而少批多占。<国家林业局35令>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一级防护林地”。而伊旗林业局资源站,为了支持煤炭企业挖煤赚大钱!而《森林法》不顾!为煤炭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不仅给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生存权利。
伊旗国土资源局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同样扮演了,企业的保护伞角色!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土地类认定和林木数量的规格方面,想方设法打压我们老百姓,数量少规格小,与实际偏差甚远!还有部分沙柳(有林权证),几千米网围栏和灌溉机井,纯粹不给认定补贴。
2、与我们村民签订征地协议时,存在着明显的违法行为,初次组织我们全体村民开征地动员大会时,征地工作认定人员杨峰、白军,在向我们村民宣布完伊旗政府80号文件中规定的土地及附着物(林木)价格,并说明此次征地补偿方式为临时占地永久性补偿后,要求我们村民签订征地协议。
在一张空白纸上让签字,在我们完全不知道具体协议条款的情况下让我们签订协议!而且也没有向我们说明我们村民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所以,我们部分村民没有签字。
1、 在和我们部分土地承包人,还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批准煤炭企业的挖煤用地审批手续,已经说明着“剥夺我们百姓的合法权利”。而且将我们部分权利人,在此次征地范围内的退耕还林2017年度补贴款全部扣除。
2、 我们的土地承包合同,在他们眼里没有任何意义!纳林陶亥镇政府更让我们无法理解,发生这样的事情后我们多次找到镇党委书记燕志斌,反映了我们的承包地和林木被侵占的事实,我们要求相关部门向我们公示此次征地的征地协议、林木补偿协议、征地四至界限图和相关的征地审批手续。并赔偿我们的损失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
得到的答复是:让我们无条件执行伊旗政府80号文件!(有视频为证),至于我们从2018年3月8日开始要求公示的上述文件资料,一直到现在,不给我们公示!并且不接待我们来访!这种行为是地方黑恶势力把持下,才有冕情发生的!伤害百姓行为,是一种变相的犯罪!
更让我们无法理解的是伊旗呼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家梁煤矿灾害治理项目,何来的灾害之说!既不是采空区也不是火区,更没有水土流失现象,根本不是所说灾害区!为啥企业和政府权力人,随便起个灾害治理的名称,就可以审批煤炭企业进行挖煤吗!而给当地农民带来了真正现实挖煤的灾害!百姓手中拿着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林权证在他们的眼里就是废纸一张!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效力!我们老百姓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苦不堪言。特别是这种违法审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们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这种地区性腐败,我们老百姓有理没处说!因此,投诉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请求中纪委立案调查,该项目的审批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请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希望上级领导,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
后附材料1.林权证和承包合同复印件2. 录音及视频3.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 林木采伐许可证5. 伊金霍洛旗80号文件 6.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伊金霍洛旗呼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家梁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村迭岀举报代表人:郭永福,15047139350
201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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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8-05-19 16:43回复
    后附材料:
    1.林权证和承包合同复印件
    2. 录音及视频
    3.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林木采伐许可证
    5. 伊金霍洛旗80号文件
    6.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伊金霍洛旗呼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丁家梁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2楼2018-05-1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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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伊旗政府2014年签发的80号文件中的补偿标准没有细化,部分单项补偿价格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是靠某些领导的一句话而定的!这种(领导就是法)的政府行为我们应该接受吗?


      4楼2018-05-24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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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心不平的起因是啥?从每一举措及诚信力度,便明认识对待事实的素质高低!
        1、是什么人岀谋:“以煤炭采空区治理名义”,毁坏林地来挖掘地下煤矿?难道农民没感受吗!
        2、是何人发出动触农民征收土地的号令?
        3、保护人们生存生态好,还是服从签字得到补偿好?長远利害咋联想?
        4、为什么林地,不以细节-实际补给劳务负岀补报酬?


        6楼2018-08-1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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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启生态红线战略 造成严重破坏将终身追责
          原标题:我国首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 造成严重破坏将终身追责
            记者 李彪
            2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长江经济带沿线各省(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若干意见》强调,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是我国首次开启生态保护红线战略。我国生态保护总体不足,很多地方雾霾等环境问题严重,维护生态安全就需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未来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将任重而道远。
            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若干意见》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实际上,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仍比较脆弱,雾霾、水污染、土壤等环境问题频发,生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若干意见》在“基本原则”中强调,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将追责
            常纪文告诉记者,目前生态保护的难点是,在很多地方,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发现很多自然保护区等因为建设开发活动被破坏。
            此次《若干意见》在“明确划定范围”中指出,将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
            两办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
            同时,地方的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落实情况也将纳入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体系之中。《若干意见》明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若干意见》还指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责任编辑:隗俊


          7楼2018-12-2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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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毁坏林地来挖掘地下资源!农民上告后处理人员,“不以时代物价升值补救劳务负岀!引发不公不平上訪呼叫”!“多年来的劳动应获得报酬,才适合人心”!“没有这些劳务感受的人,能够知道劳动流岀的汗水吗?


            9楼2019-05-1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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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劳动者劳有所得


              IP属地:内蒙古来自手机贴吧10楼2020-12-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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