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办发〔2018〕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护城河棚户区旧城改造步伐,防治城市洪水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拟实施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限: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1106776506@qq.com;
(二)寄送信函至“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字样);
(三)到办公现场反映意见(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联系电话:0713—2998158)。
建议实名提出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特此通告。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护城河棚户区旧城改造步伐,防治城市洪水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拟实施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护城河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见附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含相关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该项目相应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此次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
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对《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具备房屋测绘资格的机构测绘的面积为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集中还建的商品房进行调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等面积调换;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家独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1:1.2、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1:1.1、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按1:1比例进行调换,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部分均实行货币补偿,每户调换房屋不超过三套住房,还建的第三套住房应根据调换面积选择还建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还建房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1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按还建房成本价,差额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还建房市场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认定、补偿标准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认定、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或依据房屋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15%。上述具体补助比例按照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规模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四)因历史原因临时搭建的生活用房补偿标准
活动板房120元/㎡;土木结构350元/㎡;砖木结构550元/㎡;砖混结构680元/㎡。
(五)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和结算方法。
1.搬迁费:每户1500元/次。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集中安置房,也可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
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3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4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5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5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15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按所在辖区签约顺序,分别对各辖区前5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另奖励5000元。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余下部分在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付清。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房屋被征收人可先签先选,优先选择集中安置房。
(二)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5%给予奖励。
六、安置还建小区位置及户型设计
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安置房位于沪蓉大道中段,博达学校斜对面;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安置房位于关厢社区桃园还建小区对面;鼓楼街道办事处河东还建小区位于河东凉亭路中段(详见规划选址意见书)。
安置房主体为框架式高层建筑,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户型设计面积以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为主,具体面积以房屋实测为准。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九、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为协议确定日或征收决定确定日,过渡方式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情况据实确定。
十、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导致房屋征收工作受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暴力、威胁、教唆等方式,妨碍、阻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房屋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树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置换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或统一公告注销。
(四)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八)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麻政规〔2014〕3号文件执行。
(九)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ICP备案号:鄂ICP备13016936号-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护城河棚户区旧城改造步伐,防治城市洪水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拟实施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规定,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限: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发送电子邮件至1106776506@qq.com;
(二)寄送信函至“麻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请在信封上注明“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字样);
(三)到办公现场反映意见(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81号,联系电话:0713—2998158)。
建议实名提出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特此通告。
麻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护城河棚户区旧城改造步伐,防治城市洪水内涝,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拟实施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规定,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次房屋征收范围为: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护城河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范围内(见附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含相关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次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该项目相应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麻城市护城河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此次被征收房屋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确定类型,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查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类型。
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暂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对《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有异议的,以具备房屋测绘资格的机构测绘的面积为依据。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集中还建的商品房进行调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等面积调换;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家独院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一层的按1:1.2、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二层的按1:1.1、主体建筑房屋结构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按1:1比例进行调换,三层以上的建筑面积部分均实行货币补偿,每户调换房屋不超过三套住房,还建的第三套住房应根据调换面积选择还建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小于还建房面积差额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10平方米及以内部分按还建房成本价,差额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还建房市场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认定、补偿标准
1.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生产、经营性等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
(三)“住改非”房屋认定、补助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或依据房屋登记的用途给予补偿;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15%。上述具体补助比例按照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规模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自行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四)因历史原因临时搭建的生活用房补偿标准
活动板房120元/㎡;土木结构350元/㎡;砖木结构550元/㎡;砖混结构680元/㎡。
(五)其他项目的补偿标准和结算方法。
1.搬迁费:每户1500元/次。
2.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可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集中安置房,也可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支付月临时安置费。
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签约搬迁奖励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3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4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5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20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500元;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的奖励1000元,100至200平方米(含)的奖励1500元,200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按所在辖区签约顺序,分别对各辖区前5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的另奖励5000元。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支付50%,余下部分在被征收人根据补偿协议约定腾退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付清。
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房屋被征收人可先签先选,优先选择集中安置房。
(二)货币补偿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5%给予奖励。
六、安置还建小区位置及户型设计
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安置房位于沪蓉大道中段,博达学校斜对面;南湖街道办事处、鼓楼街道办事处安置房位于关厢社区桃园还建小区对面;鼓楼街道办事处河东还建小区位于河东凉亭路中段(详见规划选址意见书)。
安置房主体为框架式高层建筑,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户型设计面积以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为主,具体面积以房屋实测为准。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时间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共同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60日内。
九、搬迁期限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搬迁期限为协议确定日或征收决定确定日,过渡方式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房的,按本方案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情况据实确定。
十、其他事项
(一)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因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导致房屋征收工作受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暴力、威胁、教唆等方式,妨碍、阻扰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房屋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抢栽、抢种树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置换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被征收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或统一公告注销。
(四)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涉权利义务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八)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麻政规〔2014〕3号文件执行。
(九)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地址: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ICP备案号:鄂ICP备130169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