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分局刑侦大队处理诈骗的案件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盼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履行职责。
我贷款的钱在我的账户中被人骗走,我报案了,也立案了,经过一年多时间调查、取证。伊春市伊春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称:“存在犯罪事实,现在所有证据也已经充足”但以我不是被害人为由,迟迟不肯抓人,案件始终得不到处理!
2015年12月,因房屋装修需要资金,经朋友介绍与自称是伊春贷款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称可以为我办理贷款。递交贷款的所有手续后便回家等消息。第二天该业务员称贷款没有审批通过。既然没有通过审批也没多想,直到2017年3月接到伊春贷款公司的电话,要求我们还款近20万元(我5万元贷款和我妻子4万元贷款以及违约金、利息等)才得知我们被业务员骗了,贷款其实在我们申请后便已经通过审批,发放了贷款。随即在3月27日我们便到伊春分局刑侦大队报案。
伊春分局刑侦大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在讯问过程中,承认了上述事实,但将所有责任推脱给他人,刑侦大队不但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其辩解是否是真实的,而且致受害人在办理贷款期间全部都是由其指挥以及将银行卡和密码都交给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于不顾,仅仅凭借其辩解,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释放。伊春分局刑侦大队仅凭犯罪嫌疑人推脱责任的辩解,便将嫌疑人释放,其是严重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是贷款公司业务员,骗取受害人贷款,数额巨大,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伊春分局刑侦大队作为国家公安机关,应当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但刑侦大队不但对犯罪行为放任,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不履行,一方面贷款公司每天都催促让我以及我的家人,尽快还清近20万元的贷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我本人为此往返于佳木斯和伊春之间,并且还承担“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刑侦大队完全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我多次信访的过程中,刑侦大队称现在随时都可以将上述二人抓获,但其迟迟不作为,致使案件始终不能了结,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贷款的钱在我的账户中被人骗走,我报案了,也立案了,经过一年多时间调查、取证。伊春市伊春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称:“存在犯罪事实,现在所有证据也已经充足”但以我不是被害人为由,迟迟不肯抓人,案件始终得不到处理!
2015年12月,因房屋装修需要资金,经朋友介绍与自称是伊春贷款公司业务员取得联系,称可以为我办理贷款。递交贷款的所有手续后便回家等消息。第二天该业务员称贷款没有审批通过。既然没有通过审批也没多想,直到2017年3月接到伊春贷款公司的电话,要求我们还款近20万元(我5万元贷款和我妻子4万元贷款以及违约金、利息等)才得知我们被业务员骗了,贷款其实在我们申请后便已经通过审批,发放了贷款。随即在3月27日我们便到伊春分局刑侦大队报案。
伊春分局刑侦大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在讯问过程中,承认了上述事实,但将所有责任推脱给他人,刑侦大队不但没有进行认真仔细的调查其辩解是否是真实的,而且致受害人在办理贷款期间全部都是由其指挥以及将银行卡和密码都交给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于不顾,仅仅凭借其辩解,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将其释放。伊春分局刑侦大队仅凭犯罪嫌疑人推脱责任的辩解,便将嫌疑人释放,其是严重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是贷款公司业务员,骗取受害人贷款,数额巨大,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伊春分局刑侦大队作为国家公安机关,应当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但刑侦大队不但对犯罪行为放任,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而不履行,一方面贷款公司每天都催促让我以及我的家人,尽快还清近20万元的贷款,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另一方面我本人为此往返于佳木斯和伊春之间,并且还承担“寻找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刑侦大队完全不履行法定职责,在我多次信访的过程中,刑侦大队称现在随时都可以将上述二人抓获,但其迟迟不作为,致使案件始终不能了结,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