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今天发了一条朋友圈,《92岁老人被逼自杀:我为你雪中送炭,你逼我家破人亡!_》
讲了同样的一件事
外国自杀的老人,尚丙辉,赵丽颖,顺便也提到过一些之前为村子捐赠别墅的争议问题
那一瞬间
我想起了丛飞
坦白来说
我已经忘了他的名字
隐约记得是两个字,飞还是非的命
只记得那时记载他的事的某篇文给了还小的我莫大的震撼
遂在网上搜了起来
也重新了解回想了事情
歌手(这个我还记得)捐赠反被(那些白眼狼的嘴脸很是深刻)几个关键字
除了杨幂那捐赠们还有草根不忘本忘本歌手
不算很难的找到了丛飞
嗯,找了好几个帖子
其中一个想法就是
了解到了其实帮助的除了那批白眼狼,还是有“人”的
《大家还记得丛飞吗?那个善良的人,还记得那群被帮助的白眼狼吗?》从这个贴里看到提到过许多家长便是理解并希望看望丛飞的
证明好人是有的,真正的人也是有的,虽然也有很多狼心狗肺的“狗”,也为之心寒不已,
但是
但是!
丛飞的一生没有白费,他的一切绝对不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会“记”住他的!
记住曾经有那么一个人
哪怕有所遗忘,也会深深在脑海里,在记忆里,留下深深的痕迹
如同我
其他千言万语就不再多说了
题外话和前提已经说的够多了
下面开始我为什么开这个贴的正题
首先是邢丹的死亡
这让我十分惊讶,为其惋惜,为其不值,为其愤怒,为其心寒
但那时小学还是初中的我是不可能也没有真正关注他的事的
后来有时会少有的想起他但也不曾留意
这么说我也算是社会那些冷漠的人一种同样心寒的漠视体现吧
高中时议论文要论据的,下面先上材料
《丛飞妻子事故的背后》
这解答了一点“真相”,也很为之愤怒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到对致邢丹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故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个杀人犯,他们必须付出代价
但是?两个没事,一个从轻?
但又看到了《丛飞妻子之死结论不宜轻率》
先是疑惑,在分析了下
重新联系《丛飞妻子事故的背后》
之前搜索页面提到熊孩子,这至少15了最大19了还是孩子?
首先第一段“高速路上的飞石竟成了夺命之石!深圳市爱心大使丛飞的遗孀邢丹不幸成了遇害者。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发两天后,惠州警方迅速破案,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都还是未满20岁的少年,而砸中邢丹车子的林某健,只有15岁。”(重点字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发两天、迅速破案)
现在回想起来,重点在于社会带来的,警方的重大压力,以致........
第二段“作案动机很简单:仅仅是为了取乐、练胆。”
警方怎么确定就是那名15岁的少年砸中了邢丹的车呢?
我现在有相同的疑问,但是下面没详细解释
只说是没有“慎重地去考虑”
ctm蛋的
后面的寻找没问题
我只总结一下
三名杀人犯黄某泉(19岁)、蔡某诚(16岁)以及林某健(15岁)的态度
“他们说,本来计划去铁路那边偷铁,但是走到半路又不想去了,后来就从地上捡起石头,到高速公路砸车。15岁的林某健问同伴:够不够胆拿石头砸那些车子?现在看来,这种激将法在当时很是奏效。蔡某诚认为,“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黄某泉说,砸中车子时,感觉很开心。
3名少年交代,当晚共砸中了5辆车,每个人都有“收获成果”。至于如何确定砸中邢丹的那块水泥石块究竟是由谁扔出去,惠东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副中队长卓健玲表示,当时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所以靠的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最重要的是确定他们砸中了什么车”。审讯的民警说,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声称“砸中车时有一种兴奋的感觉”,以此推断,对当时的细节,他们还是记得比较清楚的。
比如蔡某诚称,看到林某健砸中的车子是黑色的;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在看守所,年纪最小的林某健还在询问民警,什么时候能从看守所出去,他还没意识到,自己取乐练胆的这一砸,却砸死了一条人命……”
“而黄某泉和林某健的家中已是大门紧锁。村长说,事发后,黄家人和林家人就已不知去向。”
然而,这篇文中有不少大化小乃至于误导的地方
特出孩子的无知年幼贫困弱小(***的孩子)
原文
“他们都还是未满20岁的少年,而砸中邢丹车子的林某健,只有15岁。”
有网友质疑,回应却是这个
“有时候,最复杂的问题,可能真的就只是出于一个简单的理由,或者根本就不需要理由。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接受的极为有限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或许让他们在捡起石块出手的一瞬间,根本就没把一切放在眼里,更不会慎重地去考虑它将招致的一切后果。”
这TM全洗了,我现在更怀疑是警方压力下迅速找到犯人匆匆结案所以只能这么写贴回复了
“在惠东县看守所,3名犯了事的少年似乎还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说,本来计划去铁路那边偷铁,但是走到半路又不想去了,后来就从地上捡起石头,到高速公路砸车。15岁的林某健问同伴:够不够胆拿石头砸那些车子?现在看来,这种激将法在当时很是奏效。蔡某诚认为,“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黄某泉说,砸中车子时,感觉很开心。”
原文描述。呵呵,呵呵,呵呵凸(*皿* )
第一句似乎还不清楚很明显是洗的,不然联系下面?是临时起意的(原计划偷铁),突然谈话激将(不能确定不知真假),很开心(给人只是小孩无意取乐在玩的感觉)
“共砸中了5辆车,每个人都有“收获成果””(我怀疑很可能不止,且要不是运气,前面的也很可能会死亡)
“村里学校无生源被迫关停
3名少年所在的村子叫石头岭村。村长介绍,村里有人口900多人,大多都出去城镇里打工赚钱,留在村子里的基本都是老人和孩子,以务农为生。村里原本有一所学校,但因为招不到学生,有些孩子又不愿意学习,学校办不下去,就只好关了。
除了学校教育的缺失,3名少年的家庭教育状况同样令人堪忧。”
还是洗的,而且洗的特别的明显,我呵呵都呵不起来了
《丛飞妻子之死结论不宜轻率》让我最在意的是这段
“ 最后,我想对许荣律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并希望警方慎重对待其观点。因为,即便邢丹所乘汽车是由林某健等人所击打的,而且他们的确没有抢劫动机,仅仅是 “取乐”,我也认为林某健的行为并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略..林某健作为一名15岁的青少年,不可能不知道向高速运行的汽车投掷土块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也没有理由相信能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他的行为不应当理解为过失杀人,而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即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换句话说,他向汽车投掷土块 “取乐”,是知道这种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但是,他为了自己的“快乐”,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没有打伤、打死人无所谓,打伤、打死了人也无所谓,这就是一种间接故意。(杨涛)”
再回看“洗白”的这篇
“审讯的民警说,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声称“砸中车时有一种兴奋的感觉”,以此推断,对当时的细节,他们还是记得比较清楚的。
比如蔡某诚称,看到林某健砸中的车子是黑色的;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在看守所,年纪最小的林某健还在询问民警,什么时候能从看守所出去,他还没意识到,自己取乐练胆的这一砸,却砸死了一条人命……”
他们,不,它们
是知道后果的!知!道!后!果!的
“警方找到了一名重要目击者———位开吊车的司机,他回忆,事发当晚,他车子的轮胎漏气了,就在附近修补轮胎,过了几分钟,来了3个小孩,向他讨要了几根烟,“我就顺便问了句‘是哪个村的’,他们说就是前面村的;问他们过来干嘛,他们说前面有警车,到我车后来躲一下”。”
“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我现在极其严重的怀疑,“它”们是知道出事了,商量了,对了口供,让被某xxx保护法保护的出头顶罪补偿,另一两家的搬走
甚至他们是不是真的是那条村的,或者认识什么人之类的
以上
讲了同样的一件事
外国自杀的老人,尚丙辉,赵丽颖,顺便也提到过一些之前为村子捐赠别墅的争议问题
那一瞬间
我想起了丛飞
坦白来说
我已经忘了他的名字
隐约记得是两个字,飞还是非的命
只记得那时记载他的事的某篇文给了还小的我莫大的震撼
遂在网上搜了起来
也重新了解回想了事情
歌手(这个我还记得)捐赠反被(那些白眼狼的嘴脸很是深刻)几个关键字
除了杨幂那捐赠们还有草根不忘本忘本歌手
不算很难的找到了丛飞
嗯,找了好几个帖子
其中一个想法就是
了解到了其实帮助的除了那批白眼狼,还是有“人”的
《大家还记得丛飞吗?那个善良的人,还记得那群被帮助的白眼狼吗?》从这个贴里看到提到过许多家长便是理解并希望看望丛飞的
证明好人是有的,真正的人也是有的,虽然也有很多狼心狗肺的“狗”,也为之心寒不已,
但是
但是!
丛飞的一生没有白费,他的一切绝对不是没有意义的!
我们会“记”住他的!
记住曾经有那么一个人
哪怕有所遗忘,也会深深在脑海里,在记忆里,留下深深的痕迹
如同我
其他千言万语就不再多说了
题外话和前提已经说的够多了
下面开始我为什么开这个贴的正题
首先是邢丹的死亡
这让我十分惊讶,为其惋惜,为其不值,为其愤怒,为其心寒
但那时小学还是初中的我是不可能也没有真正关注他的事的
后来有时会少有的想起他但也不曾留意
这么说我也算是社会那些冷漠的人一种同样心寒的漠视体现吧
高中时议论文要论据的,下面先上材料
《丛飞妻子事故的背后》
这解答了一点“真相”,也很为之愤怒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到对致邢丹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故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个杀人犯,他们必须付出代价
但是?两个没事,一个从轻?
但又看到了《丛飞妻子之死结论不宜轻率》
先是疑惑,在分析了下
重新联系《丛飞妻子事故的背后》
之前搜索页面提到熊孩子,这至少15了最大19了还是孩子?
首先第一段“高速路上的飞石竟成了夺命之石!深圳市爱心大使丛飞的遗孀邢丹不幸成了遇害者。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发两天后,惠州警方迅速破案,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他们都还是未满20岁的少年,而砸中邢丹车子的林某健,只有15岁。”(重点字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发两天、迅速破案)
现在回想起来,重点在于社会带来的,警方的重大压力,以致........
第二段“作案动机很简单:仅仅是为了取乐、练胆。”
警方怎么确定就是那名15岁的少年砸中了邢丹的车呢?
我现在有相同的疑问,但是下面没详细解释
只说是没有“慎重地去考虑”
ctm蛋的
后面的寻找没问题
我只总结一下
三名杀人犯黄某泉(19岁)、蔡某诚(16岁)以及林某健(15岁)的态度
“他们说,本来计划去铁路那边偷铁,但是走到半路又不想去了,后来就从地上捡起石头,到高速公路砸车。15岁的林某健问同伴:够不够胆拿石头砸那些车子?现在看来,这种激将法在当时很是奏效。蔡某诚认为,“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黄某泉说,砸中车子时,感觉很开心。
3名少年交代,当晚共砸中了5辆车,每个人都有“收获成果”。至于如何确定砸中邢丹的那块水泥石块究竟是由谁扔出去,惠东县公安局刑侦三中队副中队长卓健玲表示,当时没有其他的目击证人,所以靠的还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最重要的是确定他们砸中了什么车”。审讯的民警说,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声称“砸中车时有一种兴奋的感觉”,以此推断,对当时的细节,他们还是记得比较清楚的。
比如蔡某诚称,看到林某健砸中的车子是黑色的;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在看守所,年纪最小的林某健还在询问民警,什么时候能从看守所出去,他还没意识到,自己取乐练胆的这一砸,却砸死了一条人命……”
“而黄某泉和林某健的家中已是大门紧锁。村长说,事发后,黄家人和林家人就已不知去向。”
然而,这篇文中有不少大化小乃至于误导的地方
特出孩子的无知年幼贫困弱小(***的孩子)
原文
“他们都还是未满20岁的少年,而砸中邢丹车子的林某健,只有15岁。”
有网友质疑,回应却是这个
“有时候,最复杂的问题,可能真的就只是出于一个简单的理由,或者根本就不需要理由。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所接受的极为有限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或许让他们在捡起石块出手的一瞬间,根本就没把一切放在眼里,更不会慎重地去考虑它将招致的一切后果。”
这TM全洗了,我现在更怀疑是警方压力下迅速找到犯人匆匆结案所以只能这么写贴回复了
“在惠东县看守所,3名犯了事的少年似乎还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他们说,本来计划去铁路那边偷铁,但是走到半路又不想去了,后来就从地上捡起石头,到高速公路砸车。15岁的林某健问同伴:够不够胆拿石头砸那些车子?现在看来,这种激将法在当时很是奏效。蔡某诚认为,“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黄某泉说,砸中车子时,感觉很开心。”
原文描述。呵呵,呵呵,呵呵凸(*皿* )
第一句似乎还不清楚很明显是洗的,不然联系下面?是临时起意的(原计划偷铁),突然谈话激将(不能确定不知真假),很开心(给人只是小孩无意取乐在玩的感觉)
“共砸中了5辆车,每个人都有“收获成果””(我怀疑很可能不止,且要不是运气,前面的也很可能会死亡)
“村里学校无生源被迫关停
3名少年所在的村子叫石头岭村。村长介绍,村里有人口900多人,大多都出去城镇里打工赚钱,留在村子里的基本都是老人和孩子,以务农为生。村里原本有一所学校,但因为招不到学生,有些孩子又不愿意学习,学校办不下去,就只好关了。
除了学校教育的缺失,3名少年的家庭教育状况同样令人堪忧。”
还是洗的,而且洗的特别的明显,我呵呵都呵不起来了
《丛飞妻子之死结论不宜轻率》让我最在意的是这段
“ 最后,我想对许荣律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并希望警方慎重对待其观点。因为,即便邢丹所乘汽车是由林某健等人所击打的,而且他们的确没有抢劫动机,仅仅是 “取乐”,我也认为林某健的行为并不是过失杀人,而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略..林某健作为一名15岁的青少年,不可能不知道向高速运行的汽车投掷土块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也没有理由相信能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的发生,他的行为不应当理解为过失杀人,而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即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换句话说,他向汽车投掷土块 “取乐”,是知道这种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但是,他为了自己的“快乐”,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没有打伤、打死人无所谓,打伤、打死了人也无所谓,这就是一种间接故意。(杨涛)”
再回看“洗白”的这篇
“审讯的民警说,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声称“砸中车时有一种兴奋的感觉”,以此推断,对当时的细节,他们还是记得比较清楚的。
比如蔡某诚称,看到林某健砸中的车子是黑色的;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在看守所,年纪最小的林某健还在询问民警,什么时候能从看守所出去,他还没意识到,自己取乐练胆的这一砸,却砸死了一条人命……”
他们,不,它们
是知道后果的!知!道!后!果!的
“警方找到了一名重要目击者———位开吊车的司机,他回忆,事发当晚,他车子的轮胎漏气了,就在附近修补轮胎,过了几分钟,来了3个小孩,向他讨要了几根烟,“我就顺便问了句‘是哪个村的’,他们说就是前面村的;问他们过来干嘛,他们说前面有警车,到我车后来躲一下”。”
“这是很好玩的事情,没什么不敢”“林某健自己也承认,他扔了石头把玻璃砸碎了,他们当时没有理会,又继续砸,等警车离开了,他们才走过去,发现路边有张纸巾上带有血迹。根据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以及互相印证,警方据此认定,就是林某健扔了石头砸中邢丹的车子。”
我现在极其严重的怀疑,“它”们是知道出事了,商量了,对了口供,让被某xxx保护法保护的出头顶罪补偿,另一两家的搬走
甚至他们是不是真的是那条村的,或者认识什么人之类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