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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喊救命致同伴溺水身亡 因侵害他人生命权被告及监护人被判担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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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法制时报
小伙伴相约去游泳,其中一人假喊救命将同伴骗至深水区,同伴信以为真,自己不会游泳却前往救援,没想到却送了命。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判决被告付某某及其监护人付某、文某共同赔偿原告罗某、江某18.08万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01494元×60%),减去已赔付的75000元,剩余10.58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8日下午2时30分许,原告罗某、江某之女罗某慧与被告付某某、赵某等相邀到进贤县某湖边游泳戏水,约3时许,被告付某某假喊“救命”将罗某慧骗至深水区,因罗某慧不会游泳导致其溺水身亡。事后,原告与共同游泳戏水的赵某等的监护人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赔付原告75000元。因与被告付某某、付某、文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付某某在游泳戏水时将不会游泳的罗某慧骗至深水区致其溺水死亡,被告付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付某、文某系付某某的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应与付某某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罗某、江某作为死者罗某慧的监护人,平时疏于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致使其在危险水域游泳戏水身亡,原告自身也有过错,应担责任。与罗某慧一同游泳戏水的赵某等的监护人已赔偿的款项应在赔偿总额中剔除。综上,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中法)


1楼2018-03-14 19: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