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单位范围明确为省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公务出行仍按原有方式保障,不在本次改革范围之内。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标准是多少?
答: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做法,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必须达到7%以上,即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较改革前降低7%以上。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车改?
答: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车改方案实施改革。省直各公立医院、湖北日报社和省广电总台也按国有企业有关政策实施改革。
(四)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车改?
答: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不含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政策实施车改,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从严从紧保留车辆,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五)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核定?
答: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采取“自主核定、编制管理”的改革政策。其中,自主核定指的是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自主核定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车改办从严从紧审批;编制管理是指各单位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省公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按程序办理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手续。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如何界定?
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为搭载了固定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业务用车为专用于保障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车辆,不得用于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用途,不得固定和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
(七)改革后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管理?
答: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完成后,所有保留车辆将参照党政机关的做法,统一更换公车号牌并喷涂专用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巩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成果。
(八)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贴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所配车辆后,可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除此之外,其他参改人员原则上采取据实报销交通费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从严从紧核定,并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九)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如何界定?
答:省直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为:省直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以及省直副厅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十)省直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更新标准是什么?
答:改革后省直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关标准执行,其中业务用车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1.8升、购置价格(不含税费)不超过18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十一)省直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处置如何处置?
答: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原则上参照省级党政机关有关做法,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车辆处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何保留工作用车?
答:少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确需保留工作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从紧审批,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十三)市州县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如何推进?
答: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改革方式,即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市州及县市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
答:本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单位范围明确为省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上述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非在编在岗人员公务出行仍按原有方式保障,不在本次改革范围之内。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标准是多少?
答: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做法,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节支率必须达到7%以上,即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较改革前降低7%以上。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车改?
答:允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车改方案实施改革。省直各公立医院、湖北日报社和省广电总台也按国有企业有关政策实施改革。
(四)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何进行车改?
答: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不含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政策实施车改,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从严从紧保留车辆,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五)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核定?
答: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保留车辆,采取“自主核定、编制管理”的改革政策。其中,自主核定指的是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自主核定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车改办从严从紧审批;编制管理是指各单位保留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由省公车主管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按程序办理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等手续。
(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如何界定?
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为搭载了固定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业务用车为专用于保障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车辆,不得用于与业务工作无关的用途,不得固定和变相固定给个人使用。
(七)改革后事业单位保留车辆如何管理?
答: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完成后,所有保留车辆将参照党政机关的做法,统一更换公车号牌并喷涂专用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巩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成果。
(八)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补贴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取消其所配车辆后,可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除此之外,其他参改人员原则上采取据实报销交通费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应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由上级主管部门从严从紧核定,并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九)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如何界定?
答:省直事业单位原符合工作用车配备条件的人员范围为:省直事业单位副厅级及以上干部,以及省直副厅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十)省直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更新标准是什么?
答:改革后省直事业单位车辆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有关标准执行,其中业务用车原则上排气量不超过1.8升、购置价格(不含税费)不超过18万元,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喷涂专用标识并专用于特定工作用途。
(十一)省直事业单位车改取消车辆处置如何处置?
答: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原则上参照省级党政机关有关做法,交由经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评估、拍卖机构公开进行处置,车辆处置收入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何保留工作用车?
答:少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厅级及以上)确需保留工作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从紧审批,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十三)市州县区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如何推进?
答:我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采取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的改革方式,即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市州及县市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公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