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维权?怎么进行法律维权?
先不管人为问题方面,单单从法律本身来看,维权通常是需要打官司,即诉讼,诉讼的程序繁琐,写诉状、交诉讼费、来回收取文书,办案时间可以从2个月到6个月不等。如果再加上上诉等,一般来说最短也要6个月,稍长的可能要大半年才算完成一件案。所以仅仅在法律程序上就已经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经历了。再加上,维权最后所获得的权益,跟付出的相比较,可谓得不偿失。因为在中国暂时还没有巨额罚款补偿的规定。以后可能会出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会有所改善,但现在还没出台。如果是劳动维权,跟上面说的也类似。所以有时候打官司是为了赢会一口气而已,赢到经济上的补偿反而仅仅是次要一步的补充安慰罢了。如果再加上人为因素,工商等部门、法官不予配合等等,就令手续变得更令人难以接受了。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主张侵权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13年6月17日,殷先生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先生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殷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先生现持有已过期票据以及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首先,殷先生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先生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向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先生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先生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 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随后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
先不管人为问题方面,单单从法律本身来看,维权通常是需要打官司,即诉讼,诉讼的程序繁琐,写诉状、交诉讼费、来回收取文书,办案时间可以从2个月到6个月不等。如果再加上上诉等,一般来说最短也要6个月,稍长的可能要大半年才算完成一件案。所以仅仅在法律程序上就已经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经历了。再加上,维权最后所获得的权益,跟付出的相比较,可谓得不偿失。因为在中国暂时还没有巨额罚款补偿的规定。以后可能会出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会有所改善,但现在还没出台。如果是劳动维权,跟上面说的也类似。所以有时候打官司是为了赢会一口气而已,赢到经济上的补偿反而仅仅是次要一步的补充安慰罢了。如果再加上人为因素,工商等部门、法官不予配合等等,就令手续变得更令人难以接受了。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主张侵权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13年6月17日,殷先生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先生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向该超市要求退货无果,遂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支付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殷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可以证实其与汉福超市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殷先生现持有已过期票据以及提起诉讼的桃花姬阿胶糕是否就是当时汉福超市所销售的商品?首先,殷先生提供了商品实物及购物发票,完成了证明消费者购物的举证责任,且殷先生于购买当日就向汉福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双方协商不成于同日向武汉市工商局汉阳分局进行了申诉,殷崇义反映产品质量问题很及时。汉福超市虽辩称殷先生要求退货的过期桃花姬阿胶糕不是汉福超市卖场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进货的证据证实不是汉福超市卖场销售的,与殷先生提供的桃花姬阿胶糕不是一批次产品。汉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据此,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 251元,10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随后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