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的瞬间,货车副驾被甩出车外,被自己的车碾压身亡,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目前,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尘埃落定。二审法院认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拽、撞击、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7日,黑龙江绥化市民毛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式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自燃损失险金额等,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时,毛某还在为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16年1月11日,毛某驾驶重型半挂式牵引车在陕西省某高速路上行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与右侧道路护栏碰撞,坐在副驾驶的曹某被甩出车外后,随即又被毛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毛某超速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曹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3月,毛某与曹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毛某赔偿受害人曹某各项损失43万元。
事故处理完后,毛某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死者曹某属于乘车人,不属于交强险所称的受害人,也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所以不同意赔偿。
毛某不认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他认为,曹某作为乘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在本车车辆内,而是在车外受车辆碾压死亡,其身份应属于车外的第三者。
双方协商未果,毛某将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法院认为,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拽、撞击、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虽然事故发生时曹某为车上人员,当曹某被车辆甩出车外后,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又被该车辆碾压导致死亡,曹某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应认定其为“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 “第三者”的身份。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2万元。
一审宣判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传江 杨宝学
2015年12月7日,黑龙江绥化市民毛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铁力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式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包括车辆损失保险金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自燃损失险金额等,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同时,毛某还在为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2016年1月11日,毛某驾驶重型半挂式牵引车在陕西省某高速路上行驶,因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导致该车与右侧道路护栏碰撞,坐在副驾驶的曹某被甩出车外后,随即又被毛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毛某超速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曹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负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3月,毛某与曹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毛某赔偿受害人曹某各项损失43万元。
事故处理完后,毛某向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死者曹某属于乘车人,不属于交强险所称的受害人,也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所以不同意赔偿。
毛某不认同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他认为,曹某作为乘车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不在本车车辆内,而是在车外受车辆碾压死亡,其身份应属于车外的第三者。
双方协商未果,毛某将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所以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法院认为,如果车上人员被抛出车外,未再与所乘车辆接触直接造成伤亡,应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当车上人员脱离所乘车辆承载空间,又被所乘车辆拖拽、撞击、碾压造成伤亡的,应将其认定为第三者。虽然事故发生时曹某为车上人员,当曹某被车辆甩出车外后,事故发生时已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又被该车辆碾压导致死亡,曹某是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应认定其为“第三者”。
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 “第三者”的身份。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毛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款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2万元。
一审宣判后,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传江 杨宝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