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灿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雯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灿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于是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