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欠钱还影响我网购,我来还钱,不躲着了……”今年6月,失联已久的“老赖”谢某主动现身还钱。
原来,涉及一起借贷纠纷的谢某,经法院判决生效,拒绝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谢某的芝麻信用分从650分一度降至450分,属信用较差,直接影响其使用共享单车、个人消费贷款等。谢某对自己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表示非常后悔,目前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12月12日,石景山法院召开“以加大执行力度为抓手,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该院通报了上述这起典型案例。
入失信 限消费
超过300个案件的“老赖”主动现身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失信名单作为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一种方式已逐步开始发挥作用。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不能开设公司、担任公司高管,不能参加政府招投标等,甚至会因为在网购平台的信用分数降低,导致在网购、使用共享单车、分期付款购物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而限制高消费措施已经与我国铁路总公司、民航总局联网,禁止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通过限制被执行***常消费行为来促使其履行义务。
当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也可被纳入失信名单。
沈某与某建筑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该案审理期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后方才现身。最终经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沈某支付损失费1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故技重施,继续失联。11月2日,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按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在宽限期内及时履行,并注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初,执行法官还能与被执行方取得联系,其也表示会尽快履行,但告知具体履行事项后,再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均被拒接。宽限期满后,执行法官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月20日,消失了大半月的被执行人主动来电,询问法官如何缴费,能否从失信名单上去除。原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得知自己单位被纳入失信后,想到被相关合作方知晓,生意可能受到影响,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法官对其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在告知其履行途径后,被执行人半小时内就将全部款项缴纳完毕。
经了解,今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已有超过300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受到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限制,主动与法院联系履行义务,减少了法院“被执行人难找”的困难。
被拘留 遭罚款
强制措施威慑老赖
为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石景山法院除采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新型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外,还以拘留、罚款等传统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
蒋某系来京务工人员,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该餐饮公司已停业,相关负责人不知所踪。该案经公告,仲裁缺席裁决餐饮公司向蒋某支付工资6万余元。裁决生效后,餐饮公司未支付,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某木业公司与该餐饮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经缺席审理,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0万元。因餐饮公司未履行,木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蒋某提供线索称该餐饮公司的部分资产在停业后被某文化公司无偿接管,后又被变卖给某投资发展公司,目前尚有部分尾款约100万元未支付,申请人已申请追加该文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及时核实上述情况,确认属实后及时向某投资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停止应支付给某文化公司的转让款。待某文化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及时发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某投资公司协助执行,将未支付的款项汇至法院账户。但该投资公司称其非案件当事人,无义务配合法院,一再推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考虑临近年底务工人员生活实际,从全力保障涉民生案件妥善执行出发,在对协助义务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后协助人依旧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石景山法院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在被处以罚款后,协助义务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向法院作出悔过并将全部款项移交。
自2017年以来,石景山法院逐步建立拘留、罚款机制,不但将拘留、罚款作为对妨碍执行工作的惩戒措施,而且将其作为一种促进履行、打击拒执的手段。2017年1-10月,石景山法院拘留22人次,罚款4人次。此外,拘留、罚款已逐渐发挥其威慑作用,在今年7月石景山法院举行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拟对6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其中5人迫于拘留的压力在执行拘留前履行了全部义务。
情节重 存侥幸
拒不执行被判刑
针对故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当事人,法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例如故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郝某是残疾人,父母早已过世,其患有严重风湿病,近年又作了股骨头置换等手术,生活勉强自理,在养老院休养期间结识了梁某。出于对梁某信任,向其出借8.5万元钱款,后梁某迟迟未予归还并不知所踪。郝某提起诉讼,经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梁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郝某申请强制执行。
石景山法院于今年4月20日立案后,因无法联系上梁某,通过司法专邮向梁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大黑乡某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5月底,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梁某,梁某电话中答复会尽快联系郝某协商解决。但梁某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9月,该院委托当地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得知梁某已于8月8日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出售且房款已转移。9月22日,执行法官将梁某传唤到本院,对其严正警告,但梁某依然百般抵赖,拒不给付,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由于申请执行人情况较为特殊,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对申请人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并间接影响到申请人身体治疗进程,性质较为恶劣。综合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9月2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9日、9月30日,梁某将欠款全部缴纳。经审理,梁某于11月28日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案系石景山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文字:王小龙 高宇苹 任冰玉
摄影:刘洋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原来,涉及一起借贷纠纷的谢某,经法院判决生效,拒绝履行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谢某的芝麻信用分从650分一度降至450分,属信用较差,直接影响其使用共享单车、个人消费贷款等。谢某对自己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表示非常后悔,目前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
12月12日,石景山法院召开“以加大执行力度为抓手,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该院通报了上述这起典型案例。
入失信 限消费
超过300个案件的“老赖”主动现身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建立,失信名单作为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一种方式已逐步开始发挥作用。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不能开设公司、担任公司高管,不能参加政府招投标等,甚至会因为在网购平台的信用分数降低,导致在网购、使用共享单车、分期付款购物方面也会受到限制。而限制高消费措施已经与我国铁路总公司、民航总局联网,禁止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通过限制被执行***常消费行为来促使其履行义务。
当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也可被纳入失信名单。
沈某与某建筑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该案审理期间,某建筑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启动公告送达程序后方才现身。最终经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沈某支付损失费1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故技重施,继续失联。11月2日,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法官按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在宽限期内及时履行,并注明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初,执行法官还能与被执行方取得联系,其也表示会尽快履行,但告知具体履行事项后,再多次拨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电话,均被拒接。宽限期满后,执行法官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月20日,消失了大半月的被执行人主动来电,询问法官如何缴费,能否从失信名单上去除。原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得知自己单位被纳入失信后,想到被相关合作方知晓,生意可能受到影响,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法官对其行为予以严肃批评。在告知其履行途径后,被执行人半小时内就将全部款项缴纳完毕。
经了解,今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已有超过300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受到失信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限制,主动与法院联系履行义务,减少了法院“被执行人难找”的困难。
被拘留 遭罚款
强制措施威慑老赖
为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石景山法院除采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新型手段限制被执行人外,还以拘留、罚款等传统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
蒋某系来京务工人员,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因该餐饮公司已停业,相关负责人不知所踪。该案经公告,仲裁缺席裁决餐饮公司向蒋某支付工资6万余元。裁决生效后,餐饮公司未支付,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某木业公司与该餐饮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经缺席审理,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0万元。因餐饮公司未履行,木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蒋某提供线索称该餐饮公司的部分资产在停业后被某文化公司无偿接管,后又被变卖给某投资发展公司,目前尚有部分尾款约100万元未支付,申请人已申请追加该文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及时核实上述情况,确认属实后及时向某投资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停止应支付给某文化公司的转让款。待某文化公司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官及时发出扣划裁定,并通知某投资公司协助执行,将未支付的款项汇至法院账户。但该投资公司称其非案件当事人,无义务配合法院,一再推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考虑临近年底务工人员生活实际,从全力保障涉民生案件妥善执行出发,在对协助义务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后协助人依旧不予配合的情况下,石景山法院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在被处以罚款后,协助义务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向法院作出悔过并将全部款项移交。
自2017年以来,石景山法院逐步建立拘留、罚款机制,不但将拘留、罚款作为对妨碍执行工作的惩戒措施,而且将其作为一种促进履行、打击拒执的手段。2017年1-10月,石景山法院拘留22人次,罚款4人次。此外,拘留、罚款已逐渐发挥其威慑作用,在今年7月石景山法院举行的一次集中执行行动中,拟对6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其中5人迫于拘留的压力在执行拘留前履行了全部义务。
情节重 存侥幸
拒不执行被判刑
针对故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当事人,法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情形,例如故意转移财产、毁灭证据、暴力抗拒执行等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郝某是残疾人,父母早已过世,其患有严重风湿病,近年又作了股骨头置换等手术,生活勉强自理,在养老院休养期间结识了梁某。出于对梁某信任,向其出借8.5万元钱款,后梁某迟迟未予归还并不知所踪。郝某提起诉讼,经公告送达,法院缺席判决梁某承担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郝某申请强制执行。
石景山法院于今年4月20日立案后,因无法联系上梁某,通过司法专邮向梁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大黑乡某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5月底,经多方查找,终于联系上梁某,梁某电话中答复会尽快联系郝某协商解决。但梁某并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9月,该院委托当地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时,得知梁某已于8月8日将自己名下唯一房产出售且房款已转移。9月22日,执行法官将梁某传唤到本院,对其严正警告,但梁某依然百般抵赖,拒不给付,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由于申请执行人情况较为特殊,被执行人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对申请人生活造成进一步影响,并间接影响到申请人身体治疗进程,性质较为恶劣。综合以上情况,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9月27日,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9日、9月30日,梁某将欠款全部缴纳。经审理,梁某于11月28日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该案系石景山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文字:王小龙 高宇苹 任冰玉
摄影:刘洋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