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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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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赔偿责任:
(一)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月起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不能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损失。
(二)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医疗费用。
(三) 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二倍。
(五) 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等医疗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待遇标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1楼2017-12-06 13: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