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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刘店镇独山村委刘楼村民组村民,给你们反映个事。昨天我上咱县人民法院,递起诉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给我立案?还说什么这事不归他们管,难道法院不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是谁给他们这个权利的(县法院刘书记)?
请领导给以主持公道。下面附起诉状一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国军、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委刘楼村民组村民。身份证号:412821197104092014
联系电话:18135612767
被告: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悦伟
地址:确山县同力大道
联系电话:13903925960(0396—7060103)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姐姐生长在确山县刘店镇独山村委刘楼村民组,我本人也生长在该村。我姐姐去世后安葬在村西南山坡下。我每年在清明节等日子,都要去姐姐坟前祭奠,以寄托哀思。由于被告在我姐坟地旁边施工期间,将一些废料,垃圾堆放在我姐坟地的周围,形成了一个池塘,下两天雨就积满了水,将坟地全部淹没,一片汪洋,啥也看不见,连周围的树林都遭到破坏,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我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被告置之不理,我又向镇上和县里有关部门反映,至今也未解决,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国军
2017年 10 月13 日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7-11-29 02: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