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07月入职钢铁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服务期2年以上,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800元,转正后工资3500。入职后工资分两笔发放:一笔由能源公司代发放,一笔由钢铁公司刘经理发放。(说明:能源限公司、钢铁公司同属于某集团的公司、刘某系钢铁公司的监事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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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11月01日转为正式员工的身份为公司服务。自进入公司以来勤恳认真,工作进行得顺利,
直到2018年04月9日至2018年4月13日,人事经理换各种理由并以口头威胁的手段通知我谈了很多次,目的是让我自动申请离职,我拒绝了。后来公司还有企图将我关在办公室不让我回家强迫我签辞退书的行为。2018年4月13日公司以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信息,所涉塑胶股份的工作经历不实,违反制度规定为由将我辞退。
之后公司并未与我结清工资,也没有给我相应的补偿。
公司没有给我合同,社保也是能源公司交的,只有辞退书是钢铁的。
1.仲裁需要把刘某列为第三方吗,他作为股东每月给我发工资。
2.两年服务期没到就辞退,才干了9个月,当时试用期三个多月,我能要求公司按照实际服务期9个月,把超出的试用期补发工资和补交社保吗?
3.我能要求带通知金和双倍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