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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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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年前,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以一万七千字的篇幅,(秦律的一部分)使我们看到了荀子说的(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秦法的真正面目。我们看到了真实的中华文明的正源——秦汉历史, 明白了为什么司马迁说“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如果说《商君书》所诠释的是伟大的改革者、伟大的政治家商鞅的治世理论,那么,《睡虎地秦简》所书写的则是实践这一理论的具体办法。
 那么秦法是不是真的象我们印象当中那样,无辜的株连动辄满门抄斩呢?我们摘抄几条秦律分析一下。
1.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元,妻子藏匿三百元,妻子应该怎样定罪?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元论处,如果不知道,不追究。(原文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 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 ;不智[知],为收)
2.甲杀了人,没有被发现,现在甲因病死已埋葬,之后才有人告发甲,杀人系属实,问应否对甲论罪并没收其家属?不予受理。(原文: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3.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原文:「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4.出使到诸侯国,臣服于秦的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官吏,不是使臣自己的家人的,称为邦徒、伪使。(原文:「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5.甲偷盗脏钱一千元,乙知道他偷钱,却分其赃钱不足一元,问乙应该如何判罪?答:与甲同罪.甲偷钱并买了丝线送给乙,乙接受了丝线,但不知道甲偷钱,乙应该怎么处置?不予追究。(原文: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除恶扬善不光是zf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
 每一条法律都是以全社会的利益为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天下为公!群众每个人不光有权力监督,更有义务监督身边的人,除恶扬善不光是zf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
1.夜间行窃,脏钱值一百一十元,其妻子、儿子知情,还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妻子与儿子应当与丈夫同罪。(原文:削[宵] ,臧[脏]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2.甲控告乙杀伤人,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并非杀伤,甲应受奖,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原文: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 [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3.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两领衣甲之价)(原文: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 [野],当赀二甲。)
4.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相当于居委会干部和同一个单元住的楼长)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 (原文: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1楼2009-01-27 11:16回复
      大家对目前在大街上抢包儿,在公交车上抢钱、偷钱的事情都已经思空见惯了,谁还知道什么叫做正义?儒家鼓吹无私的奉献,给为维护正义而流血牺牲的英雄们口头的表扬,这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亵渎!我们也常听说某某高官因为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很少获死刑,死缓只是给老百姓一个心理安慰而已,对于士大夫们来说是一个起死回生的后门)。而他们的妻子不知道他们的花园洋房、奔驰宝马是从哪儿来的吗?他们的儿女不知道他们用来炒股、开发房地产的千万资金是从哪儿来的吗?不对他们制罪这就是废弃了天下为公的大道!“精英”们天天叫喊着“自由mz”,只是为他们自身变本加力的为所欲为寻找法律上强大的支持。现在最有人权的国家,某些“精英”们眼里的天堂——美国,也只是三 权 分立,互相监督,我们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公安、法院分立,之外又设检察院以监督法律的公正,但腐败现象还是愈演愈烈,后来国家又成立反贪局,可中国的腐败指数不但不下降,反而连年升高。而两千年前我们伟大的祖先,就已经把监督的权力和义务真正的贯彻到了全体人民!当然,更包括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
    1.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刊,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2.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原文:「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3.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剃光 鬓毛服劳役)(原文:妻悍,夫殴治之,夬[ ]其耳,若折支[肢]指、胅 [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4.擅自杀死孩子,应黥为城旦舂,如果孩子刚出生时先天畸形及残疾而杀之者,不予论罪。如果生的孩子,身体健全,无畸形,只因孩子多,不愿意让他存活,而杀子,应该怎么论罪?以杀子罪处理。(原文:擅自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子,何论?为杀子) 
    秦律的几个特点
     秦律为什么能使整个国家象一部巨大的机器一样,高效的运转起来呢?约而详即是它的关键,秦律详细到什么程度呢?举两相有趣的例子,我们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了。
    1.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罚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原文:工择干,干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赀二甲。 工久干曰不可用,负久者,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
    2.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主管农业的副县长)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养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相当于生产队长)三十天的工资;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养牛者两个月工资,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村长)十天的工资,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原文: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 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厩苑律。)
     秦律之复杂严谨是历代所没有过的,那么对于大家最熟悉听说最多的关于“徭役”和“军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用全部的了解,我们也能大有收获。
    1.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 原文: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 [也],及诣。水雨,除兴。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 [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 [徭]。)
    2.在战争战死,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来,作为隶臣。 (原文: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3.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原文: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 [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 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2楼2009-01-2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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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一条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为朝廷征发徭役,迟到三天到五天只是斥责而已(如同现代的大会写检查)如果因大雨而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但我们在司马迁所著的《史记——陈涉列传》里面看到: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睡虎地秦简》的主人死于西元前215年,而陈胜、吴广起义在209年,短短几年,秦法怎么会变成这样?在《资治通鉴·卷第七·秦


      3楼2009-01-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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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二》载:“赵高曰:‘陛下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灭大臣及宗室;然后收举遗民,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于此。’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这样混蛋的逻辑秦二世竟然欣然同意,可见其怎样一个政治白痴! 
         我们都知道,在秦国如果在战场上斩获敌人‘甲士’(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二级爵位就能使自己身为奴隶的亲人成为自由人,但如果在战场上阵亡呢?上面第二个条例说明有爵位的战士、军官阵亡是可以由儿子继承爵位的,功勋制给了每一个人(哪怕他是庶民甚至是奴隶)建功立业的平等机会。其实秦国的功勋制并不只反映在战争上,比如前面说的养牛都有功勋制的影子,秦代有考核制度,但更注重实际操作,比如考查养牛户是不是尽职,是直接用眼睛看牛的身体状态,而不是看养牛户报上来的数据。至于官吏的任用,更是着重于功勋制,我们现在的考核制(科举制)选出来的只是知识记忆,并不能显示一个人的真正能力。至于选举制和察举制,更是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纵横的各派力量。只有少数人是政绩突出而升官进级的。(这个政绩在人民心中会有一个衡量)
         通过第三个条例我们能看到,秦帝国的监督制度不只是百姓之间的监督,更渗透到军队、zf乃至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我们用一个现代的名词称其为“全民监督”。
        通过以上累述,大家可以看的清楚,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那么睿智,我们的古文明那么辉煌,却在儒家得势后一天不如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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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2009-01-27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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