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