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第九届“陇南乞巧女儿节”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全力以赴保障道路畅通有序,进一步规范车辆行车、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乞巧节期间交通管理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要按标志标线行驶、停放。严禁在停车泊位外及人行道停车。
二、公交车要按指定的停车点停放,严禁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三、严禁长途客车站外缓行揽客、随意停放,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发车。
四、严禁2吨以上货运汽车和大型汽车及轮式专用机械在7:30—20:00驶入城区。
五、发往各乡镇短途客运车辆,一律停放在公交枢纽站,严禁在停车场点以外地点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沿街揽客。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GPS监管制度,加大路面稽查监管力度,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行人要走人行道,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线,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
七、伏羲大道,孟磨桥至公交枢纽站禁止停放大货车。
八、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下路段乞巧节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2017年8月22日7时至12时,伏羲大道南口(十里新城)至文体桥西口及体育场周边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下午12时至18时,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施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
8月23日,上午8时至12时,晚霞湖环湖路全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
8月28日6时至20时对隍城路、西姜公路和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进入晚霞湖的旅客,一律在水电大厦(白水桥头)乘坐免费旅游专车进入晚霞湖景区。
8月22日至28日,晚霞湖环湖路全段禁止在停车场以外的路段停车。
九、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行逆时针单向循环通行。
十、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乞巧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逐级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加大检查劝导力度,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摩托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十一、乞巧节期间,由北向南进城方向车辆停靠在公交枢纽站和西和汽车站院内;由南向北车辆停在西和二中院内。严禁在道路上停放车辆。
十二、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西和县公安局
2017年8月16日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要按标志标线行驶、停放。严禁在停车泊位外及人行道停车。
二、公交车要按指定的停车点停放,严禁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三、严禁长途客车站外缓行揽客、随意停放,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发车。
四、严禁2吨以上货运汽车和大型汽车及轮式专用机械在7:30—20:00驶入城区。
五、发往各乡镇短途客运车辆,一律停放在公交枢纽站,严禁在停车场点以外地点上、下乘客,严禁在城区沿街揽客。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24小时GPS监管制度,加大路面稽查监管力度,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六、行人要走人行道,过马路须走人行横道线,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
七、伏羲大道,孟磨桥至公交枢纽站禁止停放大货车。
八、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以下路段乞巧节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2017年8月22日7时至12时,伏羲大道南口(十里新城)至文体桥西口及体育场周边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下午12时至18时,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施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
8月23日,上午8时至12时,晚霞湖环湖路全段进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
8月28日6时至20时对隍城路、西姜公路和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驶入,观光旅游车一律停运。进入晚霞湖的旅客,一律在水电大厦(白水桥头)乘坐免费旅游专车进入晚霞湖景区。
8月22日至28日,晚霞湖环湖路全段禁止在停车场以外的路段停车。
九、晚霞湖环湖路全段实行逆时针单向循环通行。
十、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乞巧节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逐级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加大检查劝导力度,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摩托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机动车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十一、乞巧节期间,由北向南进城方向车辆停靠在公交枢纽站和西和汽车站院内;由南向北车辆停在西和二中院内。严禁在道路上停放车辆。
十二、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西和县公安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