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公积金办事处被罚30万:法院去执法也要排队
澎湃新闻 08-16
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消息,8月15日该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称,8月14日下午,该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8月16日上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经不止一次,给法院执行造成很大麻烦。
瓦房店法院称,这是该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的首张罚单。同时,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号公布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飞与大连鑫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潘延伟、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8月14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要求该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二、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瓦房店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三点司法建议:
1、加强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干部,员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义务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司法协助业务。
2、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3、参照房产及银行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设立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澎湃新闻 08-16
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微信公号8月16日发布消息,8月15日该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称,8月14日下午,该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8月16日上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经不止一次,给法院执行造成很大麻烦。
瓦房店法院称,这是该院对协助执行义务人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开出的首张罚单。同时,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司法建议书。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号公布了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飞与大连鑫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潘延伟、迟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2017年8月14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业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作为协助执行单位其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要求该院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二、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限于2017年8月22日前交纳。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瓦房店法院称,“被处罚人负有法定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工作,司法机关要求履行协助执行行为系司法公职行为,非个人业务,要求本院干警按公民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必须对违法行为予以司法制裁。”
瓦房店法院还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了三点司法建议:
1、加强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干部,员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义务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司法协助业务。
2、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3、参照房产及银行等相关协助执行部门设立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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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