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新昌路、利民街车辆停放的
公 告
为规范昌乐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区新昌路、利民街两条道路实行车辆停放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6日起,新昌路(新城街至宝通街)、利民街(首阳山路至青年路)路沿石以下路面24小时禁止停放机动车。
二、在新昌路、利民街路沿石以上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在路沿石以上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位整齐有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占压人行道。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汽车停放,禁止大型车辆、拖拉机和非机动车停放。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查处。
昌乐县公安局
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14日
公 告
为规范昌乐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方便广大市民出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城区新昌路、利民街两条道路实行车辆停放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6日起,新昌路(新城街至宝通街)、利民街(首阳山路至青年路)路沿石以下路面24小时禁止停放机动车。
二、在新昌路、利民街路沿石以上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在路沿石以上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停车位整齐有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占压人行道。
三、机动车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汽车停放,禁止大型车辆、拖拉机和非机动车停放。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法查处。
昌乐县公安局
昌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