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mily吧 关注:9贴子:805
  • 12回复贴,共1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7-07-02 11:01回复
    【名词解释】
    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第二,提高审判效率。
    2.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包括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3.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4.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5. 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6.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17-07-02 11:02
    回复
      1. 证据能力规则
      (1) 证人资格规则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 证据须经过质证的规则
      (4) 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5) 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3楼2017-07-02 11:02
      回复
        2. 申诉与申请再审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审理并加以改判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即事实和理由。
        (3)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 应当向管辖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5)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再审(6个月)。
        (6) 不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非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7) 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8) 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处理(3个月内审查)。
        (9) 再审申请的撤回,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17-07-02 11:03
        回复
          3.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将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都是通过裁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但两者确有本质的不同:
          (1) 性质不同。管辖权的转移所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案件;但移送管辖所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2) 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调整,即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将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调整;但移送管辖却是纠正法院错误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是法院错误受理案件后的一种补救措施。
          (3) 程序不同。管辖权转移既可以是因为上级法院决定的单方行为发生转移,又可以是因为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同意的双方行为发生的转移;移送管辖只表现为法院的单方行为,即移送法院通过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它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需要经过移送法院同意。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17-07-02 11:03
          回复
            4.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区别(1)性质不同。法院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法院调解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联系(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6楼2017-07-02 11:03
            回复
              5. 上诉的条件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法定的上诉对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判。
              (2)必须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不服的期间为10日。
              (4)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提出的不能视为上诉。
              (5)关于上诉利益。关于上诉利益是指上诉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必要性。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17-07-02 11:04
              回复
                6.起诉和上诉
                起诉: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批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方式:书面或口头。
                7.反诉的条件
                (1)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权利;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原因事实;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请求的先决问题)
                (5)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7-07-02 11:04
                回复
                  8.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条件(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财产权益纠纷诉讼。
                  (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约定。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选择。
                  (5)通过约定所确定的法院必须是明确的。
                  (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书面)。
                  9.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
                  条件(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异议的对象,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
                  (3)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以内。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9楼2017-07-02 11:04
                  回复
                    10.专属管辖的种类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分类(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传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类:
                    (1) 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 因船舶排放、泄露、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造成海域污染苏海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17-07-02 11:05
                    回复
                      11.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2.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诉讼的特征:
                      (1)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类诉讼标的;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这是《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
                      (2) 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4) 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1楼2017-07-02 11:05
                      回复
                        14.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规则
                        原则(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
                        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学说(1)按照证明对象的性质来分,确定哪些事实应当哪一方来加以证明。如消极事实说和外界事实说。根据消极事实说,主张消极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根据外界事实说,则主张外界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
                        (2)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依据不同的价值标准对证明责任加以分配,这类学说统称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因果关系说、通常事实说。
                        (3) 罗森贝克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被称为规范说,“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和举证。”罗森贝克的分配理论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17-07-02 11:06
                        回复
                          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5楼2017-07-03 15: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