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第二,提高审判效率。
2.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包括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3.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4.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5. 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6.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它的意义在于:第一,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第二,提高审判效率。
2.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包括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3. 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4.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5. 利害关系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6. 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诉讼参加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