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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者过失造成单位损失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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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因人类自然进化中的不完美性,人们在工作学习中难免会出现过失、过错,且劳动者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不能以完美主义的角度来要求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在履行职务中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劳动者承担还是用人单位自担损失?现通过两方面来具体论证这一问题,本文主旨为:劳动者不承担责任,单位自担风险。
  关键词:过失、责任赔偿、劳动者、用人单位


1楼2017-06-30 13:34回复
      2、那么有人会问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就没有相应的代价吗?
      答:《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当劳动者具备严重失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单位的一种救济手段。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仅仅是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不能要求赔偿。且解除合同还要满足严重失职,轻过失、轻过错,连劳动合同都是不可以解除的。
      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创造的成果具有不对等性。
      首先,用人单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的同时,也担当者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劳动者是用人单位招聘过来进行活动的,受到企业的控制、指挥和监管,听从于企业,给企业牟利,劳动者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即单位自身的行为,职务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单位所有,那么造成的损失单位也应自行承担。这是商业对价也是商业风险。如果劳动者有过错造成单位损失,就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就没有了企业商业风险,不符合经济发展的特征。倘若一般劳动者有过错造成企业损失,要承担责任,以此类推,那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因决策的失误,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是要赔偿的,那么企业就只有盈利而没有了损失,从这方面看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基本理论的。倘若此理论成立,那么从反面上将,员工工作中造成自己的损伤就要自己担责,显然我国法律对此是否定态度的,也是道德所不能接受的。企业只是拟制法人,各种事项的处理还是需要自然人去实施。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精神,可以得出劳动者造成他人损失,责任都由单位承担,那么造成单位自身的损失,则仍应该由单位自己承担。


    2楼2017-06-3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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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具体承担多少,还需要认真探索和论证,是主责还是部分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重大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则无需赔偿。
        最后,根据报偿责任理论,劳动者的职务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劳动者职务行为的风险也应当归于利益的享有者,对由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利益的享有者即用人单位来承担。但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损失。其次,由于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都是由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实施的,劳动者的行为也就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行为。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任一失职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无疑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
        总结语:俗话说人无完人,对人对事不能以完美主义的角度来要求每一个人。从人类原始进化过程中,可以得知人类的进化是优胜劣汰,逐渐走向完美,完美只是一种追求,现实却是不可能存在,没有谁不出错,没有谁一生都是正确的。有过失,有过错也符合人类的本性。倘若用完美主义要求每一个人,那么其已经超过了人类的容忍度。综上所述:劳动者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无需承担责任,单位自行承担。<劳动纠纷>


      3楼2017-06-3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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