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采用注册制,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竞裁判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竞裁判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才能担任电竞赛事裁判负责人或从事相关电子竞技活动的裁判技术人员。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设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规则并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自治区体育局授权,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审核,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十六条 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将等级证书和电竞项目注册申报表一同交裁委会,由裁委会统一安排培训和考试。考试通过后,由培训单位在电竞项目注册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并报裁委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裁判员申请注册时,裁委会先在协会官方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如有人对某裁判员成绩提出异议,裁委会将对该裁判员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视核查结果做出准许注册、暂停注册、取消注册的决定,并在协会官方平台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裁判员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颁发注册证书,并制作发放注册裁判员证,以便在电竞赛事中使用。
第二十条 裁判员非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在原有注册证书上进行项目增项注册流程。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成功晋级后,应将新等级证书、注册等级申报表、原注册证书一同交裁委会。裁委会审核通过后,将颁发新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成功注册后,将自动成为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个人会员,并获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裁判员自动成为裁委会委员。
注册证书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
第五章 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只限裁判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证书一经涂改或破损则为无效证件,应在原发证机构进行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裁判员,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
裁判员因故不再担任注册裁判员的,应当交回注册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
第二十六条 证书实行宁夏全区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另行规定。
注册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裁判员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证书,或者因裁判员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证书应重新编号。
裁判员使用无效、过期、造假的证书进行电竞赛事相关活动的,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将依法追究该裁判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省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选派。
第二十八条 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对于提供虚假证书的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应没收其证书,并立即通报相关审批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裁委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才能完成年检。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区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审批部门也可以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裁委会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裁委会审核批准,并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三)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队伍的建设,确保体育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和《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和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根据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电子竞技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采用注册制,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竞裁判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注册,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竞裁判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才能担任电竞赛事裁判负责人或从事相关电子竞技活动的裁判技术人员。
第二章 裁判委员会
第四条 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设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国际国内规则并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裁委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确定裁委会成员名单,并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裁委会负责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工作,拟定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竞赛规则;负责组织电子竞技裁判员学习、考核;按规定举办电子竞技裁判员晋级考试;对电子竞技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第三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宁夏电子竞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三级裁判员,由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熟悉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市级以上电子竞技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市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一级裁判员,由自治区体育局授权,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精通电子竞技项目竞赛规则,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电子竞技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审核,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二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六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上一等级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不得跨区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主管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和裁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审批单位,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章 裁判员的注册
第十六条 经县、区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将等级证书和电竞项目注册申报表一同交裁委会,由裁委会统一安排培训和考试。考试通过后,由培训单位在电竞项目注册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并报裁委会申请注册。
第十七条 裁判员申请注册时,裁委会先在协会官方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如有人对某裁判员成绩提出异议,裁委会将对该裁判员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将视核查结果做出准许注册、暂停注册、取消注册的决定,并在协会官方平台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裁判员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颁发注册证书,并制作发放注册裁判员证,以便在电竞赛事中使用。
第二十条 裁判员非首次申请注册时,在公示期过后,由裁委会在原有注册证书上进行项目增项注册流程。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成功晋级后,应将新等级证书、注册等级申报表、原注册证书一同交裁委会。裁委会审核通过后,将颁发新的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成功注册后,将自动成为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个人会员,并获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裁判员自动成为裁委会委员。
注册证书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年检。
第五章 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只限裁判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涂改。证书一经涂改或破损则为无效证件,应在原发证机构进行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报告,并附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因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注册裁判员,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证书的,其证书应当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
裁判员因故不再担任注册裁判员的,应当交回注册证书。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其注册师证书照片右上方加盖“非有效证书仅作纪念”印章后,可以留作纪念。
第二十六条 证书实行宁夏全区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另行规定。
注册证书正常更换时号码不变。因裁判员年检不合格、解聘等原因而被收回的注册证书,或者因裁判员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的注册证书,其号码注销。注册证书遗失后,原号码注销,补发的注册证书应重新编号。
裁判员使用无效、过期、造假的证书进行电竞赛事相关活动的,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将依法追究该裁判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七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国际性、全国性、省级电子竞技比赛裁判员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选派。
第二十八条 国际性、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省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地、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总裁判长应当于赛前审核裁判员等级证书和注册证书。裁判员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竞赛组委会应当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该裁判员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对于提供虚假证书的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应没收其证书,并立即通报相关审批单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电子竞技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培训班;
(三)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四)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五)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钻研电子竞技项目规则;
(三)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八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竞技裁判员参加电子竞技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 裁委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电子竞技裁判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才能完成年检。各级电子竞技比赛的裁判长和副裁判长,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裁委会至少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区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由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审批部门也可以每三年举办一次其辖区内优秀裁判员评选活动,对优秀裁判员进行表彰奖励,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电子竞技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裁判长签署书面处罚通知,并报裁委会备案;电子竞技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举报,报裁委会审核批准,并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发出通报。
第三十七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电子竞技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其裁判员注册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含联赛)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八条 凡电子竞技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三)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四)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宁夏电竞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宁夏电子竞技体育运动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