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公章为准)将“拆违法”变“违法拆”(只讲事实,不做评论)
2017年6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悄悄地在部分辖区居民的门上贴上了一个莫名其妙的拆违通知(实物图片附后),违反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拆违法”变成笑话一样的“违法拆”。违反的法律(现列举其中一部分)如下:
1.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筑界定为违建,是不准确的,是对法律的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此法律执行后的建筑,才开始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如果按照如此界定,2008年1月1日前的建筑均无“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不能拿着清朝的法律去管明朝的事。按照当时的规定,当时是使用“村居民建房准建证”,我的建筑此证齐全。
2.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规定,在没有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公告、催告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地张贴了一个涉及的人、涉及的建筑、面积等关键内容不清的拆除通知,直接剥夺了有关公民的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于发通知的当日断电逼迫人民群众(辛店街道办6月6日通知,写明“街道将于2017年6月6日对违法建筑统一断电”)
4.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的规定,有法不依(辛店街道办6月6日发布通知,写明“街道将于2017年6月6日对违法建筑统一断电,6月9日组织统一拆除”)。
5.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越权“违拆”,造成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及法理原则,可以认定,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而不是街道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街道、乡镇一级部门的职责界定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权限明确。
6.居民整体合法建筑(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村居民建房准建证手续齐全,均为上世纪80年代政府颁发的),仅仅因为自己家院内与主体建筑同时构筑的一个小小的倚靠在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堆放杂物用)缺少部分证件,就一刀切的整体归为违建,整体停电停水。
该附属建筑的说明(1)与整体证件齐全的建筑一起构建,时间为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布实施前近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的规定,该附属建筑应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待,合理协商解决。(2)作为主建筑的附属用房,在自家院内,未侵占公共用地,不影响环境,无邻居纠纷,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应根据实际酌情考虑解决。
7.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6月6日张贴通知,写明6月6日(即通知当日)停电,6月9日开始拆除,以迅雷不及掩耳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告知、送达等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此类文书应直接送交受达人。退一步讲,就是按照找不到人,公告的方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不是6月6日公告,6月9日就开始强拆,此时还远未到达送达期。
8、5月28日发现,辛店街道办棚改办的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损坏的我的合法建筑,将房顶砸穿。已现场取证,并反映到棚改办有关人员,但无消息反馈。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第66条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9.将此事反映到淄博市长热线,最终却由辛店街道办民生热线男性工作人员反馈处理情况,该公务员态度极端恶劣,蛮横,叫嚣故宫贴上违建通知,他也照样给拆了!呵呵,玩笑开大了。
依法维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为人民长远,为社会的进步,推进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2017年6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悄悄地在部分辖区居民的门上贴上了一个莫名其妙的拆违通知(实物图片附后),违反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拆违法”变成笑话一样的“违法拆”。违反的法律(现列举其中一部分)如下:
1. 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建筑界定为违建,是不准确的,是对法律的歪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执行,此法律执行后的建筑,才开始使用“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如果按照如此界定,2008年1月1日前的建筑均无“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简单的说就是不能拿着清朝的法律去管明朝的事。按照当时的规定,当时是使用“村居民建房准建证”,我的建筑此证齐全。
2.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规定,在没有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履行公告、催告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地张贴了一个涉及的人、涉及的建筑、面积等关键内容不清的拆除通知,直接剥夺了有关公民的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于发通知的当日断电逼迫人民群众(辛店街道办6月6日通知,写明“街道将于2017年6月6日对违法建筑统一断电”)
4.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的规定,有法不依(辛店街道办6月6日发布通知,写明“街道将于2017年6月6日对违法建筑统一断电,6月9日组织统一拆除”)。
5.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越权“违拆”,造成国有土地上的合法建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及法理原则,可以认定,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违法,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而不是街道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街道、乡镇一级部门的职责界定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权限明确。
6.居民整体合法建筑(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村居民建房准建证手续齐全,均为上世纪80年代政府颁发的),仅仅因为自己家院内与主体建筑同时构筑的一个小小的倚靠在主体建筑的附属建筑(堆放杂物用)缺少部分证件,就一刀切的整体归为违建,整体停电停水。
该附属建筑的说明(1)与整体证件齐全的建筑一起构建,时间为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公布实施前近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的规定,该附属建筑应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待,合理协商解决。(2)作为主建筑的附属用房,在自家院内,未侵占公共用地,不影响环境,无邻居纠纷,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应根据实际酌情考虑解决。
7.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6月6日张贴通知,写明6月6日(即通知当日)停电,6月9日开始拆除,以迅雷不及掩耳速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告知、送达等等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此类文书应直接送交受达人。退一步讲,就是按照找不到人,公告的方式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不是6月6日公告,6月9日就开始强拆,此时还远未到达送达期。
8、5月28日发现,辛店街道办棚改办的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损坏的我的合法建筑,将房顶砸穿。已现场取证,并反映到棚改办有关人员,但无消息反馈。此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第66条等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9.将此事反映到淄博市长热线,最终却由辛店街道办民生热线男性工作人员反馈处理情况,该公务员态度极端恶劣,蛮横,叫嚣故宫贴上违建通知,他也照样给拆了!呵呵,玩笑开大了。
依法维权不仅仅是个人私事,为人民长远,为社会的进步,推进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