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一经发布就引起业内众多关注和议论。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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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以下事项:(一)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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