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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中院终审王振江等人无罪 公安对本案人员仍网上追逃?为那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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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力一旦被滥用,司法的公信力也必将受到严重破坏,近些年,由于司法机关权力任性造成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根据国际人权公约和我国司法审判有一案不再理原则规定:一起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后,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情况下,任何机关不得再行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然而,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反腐斗士王振江就遭遇了这样一场不幸。在终审法院对他及其家人进行无罪判决后,涉县公安机关仍然对王振江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这种行为实属罕见。究竟是疏忽还是遗忘还是……
王振江及其家人所遭遇的这场牢狱之灾,缘起五年前一个莫须有的“妨碍公务”罪名

据涉县人民检察院和曲周县检察院两份起诉书称,2012年10月18日下午,涉县公安局西达刑警队三名民警因赵某涉嫌猥亵妇女案向史某询问材料时,被史某带到王振江家,民警遭到王振江等人的盘问、刁难、不让离开,甚至发生打斗,后来,涉县警方以妨碍公务罪对王振江及其家人刑事拘留。2013年3月13日,涉县检察院对王振江等人以“妨碍公务罪”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后被指定曲周县法院审判。曲周县检察院认为没有妨碍公务罪的依据,退回涉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要求检察院出具证明,证明公安机关到王振江家执行公务,(反腐斗士王振江已被羁押9个多月)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在反腐斗士王振江被羁押整整1年,曲周人民法院才开庭审理以该情况说明判处反腐斗士王振江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其它三被告各判出罚金一万元。在反腐斗士王振江和妹妹王振华、弟媳王彦春被羁押期间,对其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给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父亲被气死。王振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开始马拉松式的审判,本案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十几次开庭,八次补充侦查,历经五年,最终判决反腐斗士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一场突如其来的牢狱之灾本应就此划上句号,然而,终审判决王振江等四被告人无罪已经一个多月,但涉县公安机关仍对其家人弟弟王振平、儿子王飞进行网上追逃。
特别是2013年7月29日,曲周人民检察院再次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向曲周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反腐斗士王振江等人作出两次有罪判决后被判决无罪,曲周人民检察院又提起抗诉,邯郸市检察院进行了第八次补充侦查,同时涉县公安局郝保军、张志涛、涉县检察院刘志明、姚莉、师志刚以及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登场作证,控辩双方以及王振江对证人长达7个多小时交叉发问,仅王振江准备发问提纲4000多字,对证人发问近70多个问题,最少40多个问题,当庭证人漏洞百出、相互矛盾。

涉县检察院和邯郸市检察院出具的五份自证情况说明:
第一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的公诉人师志刚于2013年7月15日自证签名加盖公章作出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被涉县人民法院判处无罪后,我院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市检察院要求对该案进一步侦查。按照市检察院的补查要求,我院要求涉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取证。”
第二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4年10月30日由姚莉、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关于赵彦忠案在二审期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补强证据,其中涉及到对赵彦忠妻子史凤菊进行重新询问,后我院据此通知涉县公安局对此项证据进行核实。”
第三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5年10月9日由姚莉出具情况说明,上面有公诉科科长刘志明签名加盖公章:我叫姚莉,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赵彦忠案的一审公诉人。赵彦忠案抗诉后,我因别的工作脱离单位一段时间,回来后,当时的公诉科科长刘志明对我说,此案卷邯郸市法院的法官已经看卷了,给市院(邯郸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出一些问题。我当时理解成邯郸市中级法院要求补充材料,所以,在上一份情况说明中提到,是中院让去询问赵彦忠妻子史凤菊材料的。后经核实,实际情况是,市院的办案人员口头通知我院需要对该案进一步补充一些证据;
第四份情况说明涉县检察院2016年5月16日由姚莉、刘志明、师志刚签名加盖公章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原审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案第一审案卷材料时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市院公诉处陈冬冬电话通知公诉科科长刘志明进一步补充相关证据,后市院又通知刘志明和办案人到市院公诉处,对该案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第五份情况说明邯郸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陈冬冬、郭萍2016年5月18日签名加盖公章出具情况说明: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彦忠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彦忠无罪,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期间,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冬冬、郭萍办理该案,依法调阅该案卷宗材料。经审查认为需要原侦查机关涉县公安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即通过了涉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涉县公安局补充相关证据。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冀04刑终608号:本院认为:
(一)涉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从目前证据看,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到证人住处询问材料,没有携带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侦查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从案发现场看,西达办案民警郝保军、张学清在王振江家仅出示了人民警察证,并未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相关的文件证明,并说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手续是没有根据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2、办案人员出具的五份言词证据,在补查内容、过程等主要情节上存有多处矛盾。经庭审当庭质证仍无法印证。
3、提交的新证据补查提纲在交接时间、有无公章等主要情节上存有矛盾。2012年10月王振江涉嫌妨害公务案发后,公检没有提交询问证人的补查提纲,赵彦忠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中亦没有这份原始侦查提纲,四年之后2016年11月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苏亚江电脑上调取了该补查提纲,庭审中多名办案人员对该补查提纲进行陈述,但在补查提纲有无公章等细节上相互矛盾,无法印证。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询问史凤菊是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案发时没有警察证,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其带领队员的解救行为程序上违法,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理由如下:
1、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石炜、刘晓亮等人均证明,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但卷中没有涉县公安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2016年5月12日,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申建朋出具了情况说明,其在指挥中心值班,接到民警张学清的报警。但其未提供110 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记录,只是提供巡警大队接、处警登记记录的复印件,没有相关通话记录及书证来佐证其证明的真实性。
2、民警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2014年5月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在案发时,其未取得人民警察证,根据公安部2008年2月28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部2010年1月27日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也规定,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时,可不出示执法证件。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出警人员必须有执法证件,该案尽管王志永在2012年5月7日已被录用为涉县公安局公务员,且被事后追认为2012年9月授予二级警司警衔,但其在案发时并未持有人民警察证,尚不能以人民警察的身份执行公务。
3、王志永带领的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属于警务辅助人员,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公安部关于巡防队员、协警、辅警的规定,刘晓亮等六名巡防队员应当在公安民警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带队出警、处警的王志永及其带领的巡防队员,在案发时具备依法执行职务的主体资格,其出警解救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故检察机关所提涉县公安局民警王志永带队去解救民警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不足,该抗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王振江、王彦春、王振花、史凤菊四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曲周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审被告王振江等四人无罪,并无不当。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本案确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振江等四人有罪的意见,不予采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年4月11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无罪裁定,王振江等人也终于长长的舒了一口气。在长达5年时间里,这场官司历经十几次开庭六次审判,两次发还重审,八次补充侦查,马拉松式审判终于结束了。
“有家不能回,也不敢回,常常半夜里被噩梦惊醒。”谈及此事,心力交瘁的王振江欲哭无泪。他说,在看守所被关押的这么多日子,他和家人遭到了非人的折磨,身心饱受摧残,常常饭不能吃,夜不能寐。如今虽然等来了正义的审判,重新获得了自由,但这段痛苦的经历将成为他们全家人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如果说王振江及其家人一开始无辜遭到刑拘还有情可原,那么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提起抗诉就是错上加错。
尽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无罪判决,并且至今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但这场官司仍未“结案”。涉县警方此前对王振江(本案)家人进行网上追逃的信息仍未及时撤销,所扣押的两部手机等物品也不予归还。王振江气愤地说,他们三番五次提起公诉和抗诉的目的实际上就是打击报复,目的就是“非治我的罪而不快”。
王振江提供的几段通话录音显示:王振江在电话中向涉县公安局刘宏伟副局长询问当初被所扣押的手机,刘局长表示,当初这个案子是公安局党委委员公安局刘晓光主办的,他并不清楚。
2017年5月6日,王振江分别向当初办案民警王晓光和刘怀飞询问所扣押手机一事时,两人均称,手机已经没有印象,想不起来了,王振江询问其家人是否仍在网上追逃,刘称,“你回来以后见个面再说吧。”王晓光则称,他现在外地培训,判决你们无罪,我们已经知道了,已经打报告撤网,回去以后我盯着。
5月6日,王振江再次在电话中向主管副局长刘宏伟询问网上追逃撤案一事,刘表示,这个案子是党委委员王晓光办的,应该由其处理。
5月13日,王振江再次分别向涉县公安局王晓光、刘怀飞打电话,王晓光说,手机在涉案物品室找到了,让你家里人去找刘怀飞去取吧,对你弟弟和儿子还没撤网,我还在外地培训,等我回去上会研究再做处理。刘怀飞称,手机找到了,让你家里人来取吧。王振江问刘怀飞,为什么扣我两部手机至今?刘怀飞未回答就挂断电话,后几次打电话其再也不接电话了。
“含冤蹲了大牢,相关单位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受害人王振江说,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难辞其咎。下一步,王振江准备一定要为自己和家人蒙受的冤屈讨个说法。


1楼2017-05-19 11:32回复
    ,,,嗯😊


    来自手机贴吧2楼2020-06-1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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