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孙某与张某2000年1月认识,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孙某就有了身孕。2001年生育一子,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并逐渐发展肢体冲突,2003年张某无法忍受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随着时间的增长,融入了大城市的生活,同时也结交了李某,随后发展成男女关系并同居,2016年1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张某结婚,2016年5月张某回到老家直接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孙某想到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她同意离婚,但想到13年来张某未尽父亲以及儿子的责任,并对张某的父母养老送终,要求张某对她这么多年的付出作出补偿。本案该如何补偿?
[智韬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义务的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而赡养义务人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儿媳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仅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案起诉时,双方婚生子已经成年,严格说来法律上不支持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且婚姻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有就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的确付出了很多,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抚养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均更为妥当。就赡养而言,孙某为其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孙某与张某2000年1月认识,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孙某就有了身孕。2001年生育一子,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并逐渐发展肢体冲突,2003年张某无法忍受一气之下离家出走,随着时间的增长,融入了大城市的生活,同时也结交了李某,随后发展成男女关系并同居,2016年1月李某发现自己怀孕要求张某结婚,2016年5月张某回到老家直接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孙某想到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她同意离婚,但想到13年来张某未尽父亲以及儿子的责任,并对张某的父母养老送终,要求张某对她这么多年的付出作出补偿。本案该如何补偿?
[智韬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义务的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规定,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负有赡养父母之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而赡养义务人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儿媳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仅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案起诉时,双方婚生子已经成年,严格说来法律上不支持给付子女抚养费。但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且婚姻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有就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的确付出了很多,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抚养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均更为妥当。就赡养而言,孙某为其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