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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 施工质量不合格 发包商承担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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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 施工质量不合格 发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2016-1-26 13:27 |来自: 企业观察报
摘要: 案情简述 2012年8月3日,家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陈屯乡小屯村的张连德与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张连德承包东光县紫御华府住宅小区2号楼外墙保温工程。而后,张连德又与邹小 ...
案情简述
2012年8月3日,家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陈屯乡小屯村的张连德与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张连德承包东光县紫御华府住宅小区2号楼外墙保温工程。而后,张连德又与邹小黑、申彦兴、孙凤高三人签订了一份《劳动施工合同》,将该外墙保温工程的劳务施工作业转包给了这三个普通农民工。
据孙凤高反映,按照约定施工材料全部由张连德提供,工人只负责清包工,但张连德提供的保温材料全部低于工程设计要求,并要求工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工人们拿不到工钱又怕担责任,邹小黑和申彦兴中途都走掉不干了,自己和留下来的工人在完成6400平方米工程量后也无力继续支撑,不得不停工讨要工钱。孙凤高说:“张连德不但拒绝支付工人工资,反而翻脸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把我告上法庭,并要求我赔偿所谓损失费193049元,没想到法院竟然支持了他。我们只是普通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50多天活,自己应得的工钱没拿到,却无辜背上了一大笔赔偿金。”
孙凤高在绝望的情况下向新闻媒体求助,希望能帮助他讨个公道。本报针对上述情况咨询了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表达了对此事的观点和看法。
专家意见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王德军: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很明显,本案中张连德及其转包的三位农民工都是自然人身份,不可能通过相关资质审查并获得施工资质。因此,张连德的承包及其转包行为均系违法。
其次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其合同无效。根据此项规定,张连德与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施工承包协议和张连德与邹小黑、申彦兴、孙凤高三人签订的《劳动施工合同》都是无效合同。既然无效,就不能依据这些合同的相关内容认定施工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是邹小黑、申彦兴、孙凤高三人在此项工程中做的是“清包工”,属于被用工性质,其工作质量的监管单位必然是具备施工资质的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该工程质量的法定责任方也是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工人只能在该公司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指导下实施具体工作,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公司有权也有责任叫停施工并进行整改。因此,由于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向无资质人员发包工程,并未严格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发现问题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纠正,最终造成大面积质量问题,应该承担其主要法律责任。另外,借口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
针对东光县法院关于由孙凤高承担施工质量不合格责任并赔偿张连德193049元经济损失的裁定,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沈宝臣认为,东光县法院忽视了三个方面的事实,1.法院已认定相关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在此前提下,发包方与施工方仍保持了一种劳务关系,但由此确定了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定责任应属发包方。因此,忽视了发包方的监管责任却判定孙凤高对全部质量问题负责有失公正;2.在承包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张连德已失去了相关诉讼主体资格,由于他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施工方,即便要诉讼也应该由东光县富祥房地产建筑有限公司提起,而不是张连德;3.提供劳务的并非孙凤高一人,工程量由多人完成,张连德只起诉孙凤高一人,是否与孙凤高出面讨薪有关?特别是在张连德已从发包方处拿到工钱却不给工人发放,而是借口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将农民工报酬与施工质量问题混为一谈,其真实用意就是克扣劳动报酬!法院却不去追究!!!![/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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