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岳民一初字第819号
原告杜芳,女,一九五二年一月三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饮食公司食品二公司退休职工,住长沙市望月湖一片十九栋一百零二号。
委托代理人袁筱春,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阳,男,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铁路公安处干警,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杜晨,男,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住太原市永定路十三号三楼四十九号。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杜海,男,一九七O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居住在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杜飞虎,男,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临澧县矮架山杜心五自然门武术馆。
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再春,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清垣,男,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汉族,该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体院红十七楼二门三零六号。
原告杜芳、杜晨、杜阳、杜海诉被告杜飞虎和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侵权纠纷一案,于二OO三年五月六日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二OO三年九月三日和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筱春,原告杜晨、杜阳、杜海的委托代理人杜芳及被告杜飞虎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张清垣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芳、杜晨、杜阳、杜海诉称:二OO二年十二月份,听说被告杜飞虎著有《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书中有许多情节与事实不符,原告之师兄看了此书后非常气愤并要原告注意这本书。二OO三年春节前有人对原告说在广州看到此书,尔后在原告住所地附近发现了此书,并买下了此书。此书中以真人真名描述了原告祖父杜心五的一生,许多事实和情节纯属捏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祖父及父亲的声誉。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杜飞虎不具有杜心五后代的身份,却假冒杜心五的长孙,自封为自然门的第三代掌门人,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祖父的照片使用在书的首页,等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所著《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祖父杜心五的姓名权、荣誉权、原告祖父和父亲的肖像权及原告的身份权。第二被告对此书未作任何审核,出版侵权作品书,且向全国各地发行,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故依法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四十五万元、精神损失五万元共计五十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原告举证如下:
1、湖南省文史研究馆于二OOO年一月七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杜芳系该馆已故馆员杜修嗣之女。
2、杜修嗣的自传第一百零二至一百零六页,证明杜修嗣是杜心五之子,原告杜芳系杜修嗣唯一的女儿。
3、杜心五墓碑照片两张(摄于二OO一年四月七日),碑文上有杜修嗣、杜修平、杜玉莹及四名原告的名字,无被告杜飞虎及其所称的父亲杜修兴的名字。证明四原告系杜心五的后代,而被告杜飞虎并非杜心五的后代。
4、原告杜芳的委托代理人袁筱春对杜惠艾(杜心五的堂妹)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杜心五有两子两女,分别为杜修嗣、杜修平、杜玉莹、杜玉文,杜修嗣有一女杜芳,杜修平有三子杜晨、杜阳、杜海,杜玉莹有陶景慈、陶景国、陶景社三子女,杜玉文无子女。其后代中无杜修兴和被告杜飞虎。
5、被告杜飞虎所著的《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由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于二OO二年七月出版,并印刷两次,第一次为二OO二年七月,印数为六千册,定价为二十五元,第二次为二OO三年三月,印数为三千册,定价为二十五元。书中第一、二页“作者的话”介绍杜飞虎为杜心五的孙子,证明杜飞虎假冒杜心五长孙的身份。书中插图刊登有杜心五和杜修嗣的照片,但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侵犯了杜心五和杜修嗣的肖像权。照片中称杜修嗣为伯父,而书中又说是父亲,不能自圆其说,书中第一百五十九页杜飞虎自称为杜心五的孙子,第一百七十页说杜修兴系杜心五之子,第一百七十七页捏造杜飞虎系杜修兴之子,第一百七十九页、第二百一十一页捏造杜飞虎系杜心五长孙,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并在该书插图中伪造杜修嗣笔迹自封为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
6、武汉出版社“名流风采”杂志中刊登的“杜心五自然门简介”一文,证明杜飞虎假冒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和杜心五嫡系长孙的身份。
7、杜飞虎伪造杜修嗣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九日给杜芳写信的笔迹,称其与杜修兴为杜心五子孙,并要求杜芳在该信件上签署杜修嗣的印章,但遭到拒绝。
8、二OO二年八月七日台湾《论太极拳》一书的作者张肇平写给杜芳的信,证明杜飞虎假冒杜心五嫡系长孙之事其影响已扩散到海外。
9、二OO二年十一月二日《常德晚报》第四版“自然门功夫将走上银屏”一文,证明杜飞虎的侵权事实扩散很广。
10、由北京体育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的光盘,证明问题同证据5。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岳民一初字第819号
原告杜芳,女,一九五二年一月三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饮食公司食品二公司退休职工,住长沙市望月湖一片十九栋一百零二号。
委托代理人袁筱春,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杜阳,男,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铁路公安处干警,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杜晨,男,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化研究所副所长,住太原市永定路十三号三楼四十九号。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杜海,男,一九七O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居住在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杜芳,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杜飞虎,男,一九五八年六月一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临澧县矮架山杜心五自然门武术馆。
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杨再春,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清垣,男,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汉族,该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体院红十七楼二门三零六号。
原告杜芳、杜晨、杜阳、杜海诉被告杜飞虎和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侵权纠纷一案,于二OO三年五月六日诉诸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二OO三年九月三日和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筱春,原告杜晨、杜阳、杜海的委托代理人杜芳及被告杜飞虎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张清垣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芳、杜晨、杜阳、杜海诉称:二OO二年十二月份,听说被告杜飞虎著有《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书中有许多情节与事实不符,原告之师兄看了此书后非常气愤并要原告注意这本书。二OO三年春节前有人对原告说在广州看到此书,尔后在原告住所地附近发现了此书,并买下了此书。此书中以真人真名描述了原告祖父杜心五的一生,许多事实和情节纯属捏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祖父及父亲的声誉。更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杜飞虎不具有杜心五后代的身份,却假冒杜心五的长孙,自封为自然门的第三代掌门人,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祖父的照片使用在书的首页,等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综上所述,第一被告所著《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严重侵犯了原告祖父杜心五的姓名权、荣誉权、原告祖父和父亲的肖像权及原告的身份权。第二被告对此书未作任何审核,出版侵权作品书,且向全国各地发行,造成了极为不好的影响。故依法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收回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四十五万元、精神损失五万元共计五十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原告举证如下:
1、湖南省文史研究馆于二OOO年一月七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杜芳系该馆已故馆员杜修嗣之女。
2、杜修嗣的自传第一百零二至一百零六页,证明杜修嗣是杜心五之子,原告杜芳系杜修嗣唯一的女儿。
3、杜心五墓碑照片两张(摄于二OO一年四月七日),碑文上有杜修嗣、杜修平、杜玉莹及四名原告的名字,无被告杜飞虎及其所称的父亲杜修兴的名字。证明四原告系杜心五的后代,而被告杜飞虎并非杜心五的后代。
4、原告杜芳的委托代理人袁筱春对杜惠艾(杜心五的堂妹)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杜心五有两子两女,分别为杜修嗣、杜修平、杜玉莹、杜玉文,杜修嗣有一女杜芳,杜修平有三子杜晨、杜阳、杜海,杜玉莹有陶景慈、陶景国、陶景社三子女,杜玉文无子女。其后代中无杜修兴和被告杜飞虎。
5、被告杜飞虎所著的《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由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于二OO二年七月出版,并印刷两次,第一次为二OO二年七月,印数为六千册,定价为二十五元,第二次为二OO三年三月,印数为三千册,定价为二十五元。书中第一、二页“作者的话”介绍杜飞虎为杜心五的孙子,证明杜飞虎假冒杜心五长孙的身份。书中插图刊登有杜心五和杜修嗣的照片,但未经过原告的同意,侵犯了杜心五和杜修嗣的肖像权。照片中称杜修嗣为伯父,而书中又说是父亲,不能自圆其说,书中第一百五十九页杜飞虎自称为杜心五的孙子,第一百七十页说杜修兴系杜心五之子,第一百七十七页捏造杜飞虎系杜修兴之子,第一百七十九页、第二百一十一页捏造杜飞虎系杜心五长孙,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并在该书插图中伪造杜修嗣笔迹自封为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
6、武汉出版社“名流风采”杂志中刊登的“杜心五自然门简介”一文,证明杜飞虎假冒自然门第三代掌门人和杜心五嫡系长孙的身份。
7、杜飞虎伪造杜修嗣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九日给杜芳写信的笔迹,称其与杜修兴为杜心五子孙,并要求杜芳在该信件上签署杜修嗣的印章,但遭到拒绝。
8、二OO二年八月七日台湾《论太极拳》一书的作者张肇平写给杜芳的信,证明杜飞虎假冒杜心五嫡系长孙之事其影响已扩散到海外。
9、二OO二年十一月二日《常德晚报》第四版“自然门功夫将走上银屏”一文,证明杜飞虎的侵权事实扩散很广。
10、由北京体育大学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杜心五自然门武功集粹》一书的光盘,证明问题同证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