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1、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由本人亲自递交申请。2、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其他公证材料原件)。申请人由监护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提交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属国家登记备案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
二、代交申请条件在本市曾申领过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申请人,符合现行规定代办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代办。
三、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需采集或核验指纹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是否采集指纹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如持证人希望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通关,还应在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签署《免登记使用港澳地区自助查验通道证明》(不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签署)。
四、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100元/本;一次有效签注20元/地;二次有效签注40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