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1]规定,不同的价格串通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一)造成价格大幅上涨的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屡屡发现经营者之间通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迅速推高商品价格的情况,造成市场商品价格严重的扭曲,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有必要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惩戒违法者。因此,2010年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时专门增加一款,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其他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价格协议刚刚达成,尚未实施即受到查处;有些价格协议虽已实施,但由于经营者内部不统一旋即瓦解;还有些价格串通行为发生在收购环节,目的是压低收购价格。在这些情况下,不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对于上述未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串通行为,应当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一)造成价格大幅上涨的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屡屡发现经营者之间通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迅速推高商品价格的情况,造成市场商品价格严重的扭曲,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有必要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惩戒违法者。因此,2010年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时专门增加一款,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其他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价格协议刚刚达成,尚未实施即受到查处;有些价格协议虽已实施,但由于经营者内部不统一旋即瓦解;还有些价格串通行为发生在收购环节,目的是压低收购价格。在这些情况下,不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对于上述未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价格串通行为,应当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