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净化空气、防范雾霾,加快推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卫生城市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建成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由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安监、市场质量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四、县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为营造节日气氛,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在欧阳海广场、朝阳广场、拱极广场、聚宝广场、迎薰广场实行限时燃放,晚上23时至次日7时禁止燃放。
五、举行大型庆典活动和举办焰火晚会,需燃放礼花和烟花爆竹的,必须由举办单位事先选择安全场所,制定安全保卫方案,经县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许可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县城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在县城区禁止燃放时段、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市驻桂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机关和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2017年颁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110、4422532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净化空气、防范雾霾,加快推进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卫生城市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倡导文明、进步的社会风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建成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立由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安监、市场质量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做好县城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四、县城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为营造节日气氛,经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可在欧阳海广场、朝阳广场、拱极广场、聚宝广场、迎薰广场实行限时燃放,晚上23时至次日7时禁止燃放。
五、举行大型庆典活动和举办焰火晚会,需燃放礼花和烟花爆竹的,必须由举办单位事先选择安全场所,制定安全保卫方案,经县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举行。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许可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在县城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依法查处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在县城区禁止燃放时段、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市驻桂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机关和县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告自2017年颁布之日起实施。举报电话:110、442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