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2004年7月,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女孩的家人知道后,立即向警方报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9000元,并将男孩当庭释放。法院判决次日,怀恨在心的赵力宝深夜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将明芳的妈妈活活捅死。对,你没看错,是强奸别人的赵力宝怀恨在心。于是,法院判了赵力宝一年半的劳教,并很快将其释放。
还是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一个13岁的女孩被人发现死在厕所里。经过当地警方多日的侦查,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11日当天,这个女孩的邻居13岁的男孩吴某,放学后发现女孩上厕所,于是就紧随其后,意图强奸。在遭到女孩强烈反抗后,吴某先是用砖头将女孩砸昏,然后又回到家里拿出菜刀,将女孩的颈部割断,为掩盖杀人的罪行,误导他人以为女孩是被围墙砸死的,吴某推倒厕所的围墙压在女孩的尸体上。法院最后判决……哦,法院没有判决,吴某没有为自己的罪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008年,哈尔滨市两个13岁的男孩,将一个18岁的女孩强奸,事后为掩盖罪行,他们将女孩的尸体焚烧,毁尸灭迹。当地警方很快侦破了这起案件,把两个凶手抓获。这两个13岁的男孩受到了法律“严厉”的惩处——交给其父母监护。
2014年,四川富隆县的刘超发现自己3岁的女儿失踪了,找了一晚上没有找到。报警以后,当地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了13岁的男孩具有重大嫌疑。果不其然,这个13岁的男孩向警方交代,是他把刘超的女儿扔进了化粪池里。最终,这个13岁的男孩也为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我列举的这四个案子里,五个犯下杀人罪行的男孩有两个共同点:1.在作案时都只有13岁;2.受到的最严厉的惩处不过是一年半劳教,其他四人都只是被监护人管教。
他们在杀人后之所以会被这么轻轻处理,严格来说,都算不上被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红X代,位高权重,用滔天的权力为自己的孩子遮风避雨;也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大商人,富可敌国,花费巨资聘请国际大律师为自己的孩子保驾护航。这五个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既没有混出什么名堂,也没有什么了不得的背景。如果非要给他们找后台,那么,他们的后台就是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让这五个未成年人在杀人后不但不用一命抵一命,还可以逍遥法外。
昨天,最高检察院开了一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表功大会。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发言人肖玮说,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最高检察院的这个态度,我是支持的,但让我感到严重不满的是,是最高检察院的下一句话——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及少捕慎诉的原则。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法律的震慑性,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是对的。但为什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要“少捕慎诉”呢?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就不需要付出代价?最高检察院这个类似于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的“少捕慎诉”,完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踏,是对正义的侮辱,是极其荒唐的原则。通过我上面列举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来,当伤害未成年人的凶手是未成年人时,最高检察院“少捕慎诉”这条原则不但显得极其荒唐,而且让人愤怒。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这条原则,并不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实际上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且看情况,还将会继续实行下去。那么,这条原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效果吗?答案是效果非常明显,近十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4年,中国未成年人网就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提出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方案里,有一条是针对学校的法制教育的。中国未成年人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1983年,内蒙呼伦贝尔盟红旗沟知青农场特大杀人案中,被胁迫参与杀人的未成年人王玉生说自己不敢杀人的理由是“我不敢,那是犯法的,杀人要偿命”。今年四月,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持刀杀死一名室友,捅伤4人,被警察抓获后,他不但毫无悔意,反而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被判死刑,20、30岁出来还是一条好汉。所以,以我的看法,学校还是不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好。
在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判死刑的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的原则下学校越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只能培养出有恃无恐有杀人执照的未成年人来。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最高检察院说,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为主,惩戒为辅。
2004年7月,黑龙江省通河县13岁的男孩赵力宝强奸了同村14岁的女孩明芳。女孩的家人知道后,立即向警方报案。但法院只是判男孩的监护人赔偿医药费9000元,并将男孩当庭释放。法院判决次日,怀恨在心的赵力宝深夜闯入受害人的家中,将明芳的妈妈活活捅死。对,你没看错,是强奸别人的赵力宝怀恨在心。于是,法院判了赵力宝一年半的劳教,并很快将其释放。
还是2004年,11月11日,武汉市新洲区一个13岁的女孩被人发现死在厕所里。经过当地警方多日的侦查,最终找出了杀人凶手。11日当天,这个女孩的邻居13岁的男孩吴某,放学后发现女孩上厕所,于是就紧随其后,意图强奸。在遭到女孩强烈反抗后,吴某先是用砖头将女孩砸昏,然后又回到家里拿出菜刀,将女孩的颈部割断,为掩盖杀人的罪行,误导他人以为女孩是被围墙砸死的,吴某推倒厕所的围墙压在女孩的尸体上。法院最后判决……哦,法院没有判决,吴某没有为自己的罪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2008年,哈尔滨市两个13岁的男孩,将一个18岁的女孩强奸,事后为掩盖罪行,他们将女孩的尸体焚烧,毁尸灭迹。当地警方很快侦破了这起案件,把两个凶手抓获。这两个13岁的男孩受到了法律“严厉”的惩处——交给其父母监护。
2014年,四川富隆县的刘超发现自己3岁的女儿失踪了,找了一晚上没有找到。报警以后,当地警方通过监控发现了13岁的男孩具有重大嫌疑。果不其然,这个13岁的男孩向警方交代,是他把刘超的女儿扔进了化粪池里。最终,这个13岁的男孩也为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由监护人严加管教。
我列举的这四个案子里,五个犯下杀人罪行的男孩有两个共同点:1.在作案时都只有13岁;2.受到的最严厉的惩处不过是一年半劳教,其他四人都只是被监护人管教。
他们在杀人后之所以会被这么轻轻处理,严格来说,都算不上被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红X代,位高权重,用滔天的权力为自己的孩子遮风避雨;也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是大商人,富可敌国,花费巨资聘请国际大律师为自己的孩子保驾护航。这五个未成年人的父母都只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既没有混出什么名堂,也没有什么了不得的背景。如果非要给他们找后台,那么,他们的后台就是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让这五个未成年人在杀人后不但不用一命抵一命,还可以逍遥法外。
昨天,最高检察院开了一场《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的表功大会。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发言人肖玮说,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检察机关坚持零容忍,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最高检察院的这个态度,我是支持的,但让我感到严重不满的是,是最高检察院的下一句话——对于涉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及少捕慎诉的原则。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提高法律的震慑性,使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是对的。但为什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就要“少捕慎诉”呢?未成年人犯罪就不是犯罪?就不需要付出代价?最高检察院这个类似于对少数民族“两少一宽”的“少捕慎诉”,完全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践踏,是对正义的侮辱,是极其荒唐的原则。通过我上面列举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来,当伤害未成年人的凶手是未成年人时,最高检察院“少捕慎诉”这条原则不但显得极其荒唐,而且让人愤怒。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这条原则,并不是今年才开始实行的,实际上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且看情况,还将会继续实行下去。那么,这条原则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有什么效果吗?答案是效果非常明显,近十年来,中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2014年,中国未成年人网就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问题提出的净化社会环境的方案里,有一条是针对学校的法制教育的。中国未成年人网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不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
1983年,内蒙呼伦贝尔盟红旗沟知青农场特大杀人案中,被胁迫参与杀人的未成年人王玉生说自己不敢杀人的理由是“我不敢,那是犯法的,杀人要偿命”。今年四月,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持刀杀死一名室友,捅伤4人,被警察抓获后,他不但毫无悔意,反而说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被判死刑,20、30岁出来还是一条好汉。所以,以我的看法,学校还是不要重视法制教育的好。
在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判死刑的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少捕慎诉的原则下学校越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只能培养出有恃无恐有杀人执照的未成年人来。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