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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亚律所不仅仅专业——离婚案件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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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丁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十余年,双方刚开始感情很好,然而由于时间的推移,双方的分歧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激化。两个月前,丁某因为一点小事,与妻子争吵,并且因为一时冲动,提出离婚。在丁某的坚持下,刘某同意离婚。八岁的儿子跟随父亲生活,六岁的儿子跟随母亲生活。刘某根据丁某要求净身出户。这样净身出户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点评和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丁某因一点小事与妻子争吵,并坚持要求离婚,而刘某也同意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丁某与刘某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八岁的儿子跟随父亲丁某生活,六岁的儿子跟随母亲刘某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本案中,丁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即刘某根据丁某要求净身出户的行为是合法的。


1楼2017-01-06 14: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