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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程占胜,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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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aobaixing3456 时间:2016-01-14 21:29:00 点击:386 回复:1 脱水模式给他打赏只看楼主阅读设置  大伙儿给出出主意吧
  附:控告书一份
  控告人:董明辉,男,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村。
  被控告人:黎伟伟,男,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明,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程占胜,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控告人黎伟伟法官在审理(2014)朝民初字第40099号案件中,恶意规避法律,恶意篡改打架事实的经过。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表现为;
  1、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是,黎伟伟法官就敢故意枉法裁判,判决支持精神损失费5000元。
  2、被申诉人诉请的第二次手术费其实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后续治疗费问题,是同一个伤害行为导致的两种不同方式的治疗手术,是由于第一次治疗未完全终结而来,应属于同一种诉讼方式。根据我国法律先刑后民的原则,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有冲突的,应遵循刑事法的法律。所以应按照前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来判此案,第一被控告人黎伟伟法官却把他恶意规避为纯民事案,使用民事侵权法的各项法律,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3、2013年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沈丽萍法官是不支持残疾赔偿金的,当时的询问笔录上写的清清楚楚的,可是到了黎伟伟法官这里,竟然判决支持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80642的伤残赔偿金,这种胡乱判决与前一个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互相抵触,互相矛盾,属于恶意规避法律。
  4恶意篡改刑事部分的事实经过,判决书中把原告与其理论故意写成原告与其撕扯。把被申诉人拿着大砍刀砍我们夫妻俩,我们吓得急忙跑到大厅外边故意写成“原告即从摊位上拿起一把菜刀,作势要砍向董明辉夫妇,董明辉夫妇见状急忙跑到外边。
  5、事发以后,董强被行政治安拘留5天,庭审中又申明了被申诉人的伤脚与董强没有关系,根据一事不二理的原则,董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二被控告人张明法官明知道是错误判决而不改判,徇私枉法,拿老百姓的案子当儿戏,知法犯法,
  7、第三被控告人程占胜无视国家法律,徇私枉法,制作的(2015)高民申字第04098)号裁定书中丝毫不回复我们诉请的精神损失费和残疾赔偿金问题,就是这样一案三审就结束了。老百姓到哪里去说理,希望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三位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1楼2017-01-04 10:3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