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是集团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但从印花税的角度分析,委托贷款与普通贷款却有着较大的差异。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中的”借款合同“仅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即委托人、银行(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展开看三者的经济关系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将资金贷给借款人,而委托合同并不在印花税的列举范围中,所以,委托人与银行(金融机构)间的委托合同不需要贴缴印花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贴缴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