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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经济法的案例希望吧友大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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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销售公司甲与服装生产厂乙签订加工5万套服装,单价100元的合同。合同约定:甲于10月30日前向乙支付贷款100万元,乙在12月1日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12月10日甲向乙支付贷款200万元,在次年1月15日前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甲在接到乙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给乙。如出现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到12月5日乙厂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及部分设备烧毁。甲知道后便停止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经乙交涉,甲同意若乙在1月1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甲便支付余下的全部款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生产恢复资金筹措困难,乙在1月15日才得以恢复生产,请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但此时甲认为已经超过服装的销售季节的高峰期,于是通知乙解除合同,表示可以结清乙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经多次与甲协商未果,随向仲裁委员机构提请仲裁。请回答下列问题:
1、 甲在得知乙因失火烧毁厂房、布料和部分机器设备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2、 乙于1月15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此时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 乙在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是否合法?为什么?
4、你如果是本案的仲裁员,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


1楼2016-11-17 16:3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