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遇到一个问题。
2015年8月份的时候,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主合同里面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万分之三,后面房开商拿我的合同签约盖章,等到收房的时候我去拿合同,他们说我合同找不到了,又重新打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在新购房合同里面的附加条款里,房开商加了一条“双方一致同意将违约金更改为万分之零点五”。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是以主合同为准还是以附加条款为准?
2015年8月份的时候,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主合同里面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是万分之三,后面房开商拿我的合同签约盖章,等到收房的时候我去拿合同,他们说我合同找不到了,又重新打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在新购房合同里面的附加条款里,房开商加了一条“双方一致同意将违约金更改为万分之零点五”。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是以主合同为准还是以附加条款为准?